: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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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财务管理系统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财务管理系统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托理财业务的管理, (以下简称“子公司”),有效控制决策和执行过程风险,提高现有资金管理效率,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监管指引》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根据本制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公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金融机构. 投资、管理其资产或购买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主要包括:

(一)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本外币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等增值产品。

企业理财产品不包括银行定期存款、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和对外股权投资。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金融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其主营业务的公司。业务是证券的买卖。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应当遵循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制度“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审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有限公司” 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 发展为前提。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营运资金需求受委托理财影响。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盈利能力强、符合条件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金额、期限、投资金额等。受托理财的类型、投资类型。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 原则上预期收益率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并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受托理财必须以公司账户名义设立理财产品,不得利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 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活动必须报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的理财额度和经审批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 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累计投资总额和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限额。

公司有关委托理财的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以确定一定数额的资金,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须及时履行;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委托理财事项不符合董事会审核标准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核。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财务管理系统 上述金额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委托理财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的,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若为负数,则以其绝对值进行计算。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产品;

(二)流动性良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储非募集资金或者挪作他用。 上市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实施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责任部门。 负责制定委托理财计划、实施具体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会计、委托理财等。 相关信息归档、保管等。主要功能包括:(1)委托理财投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和利率变动、董事会决议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研究。 我们将对受托人的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的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及收益,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当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证并及时建账,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及时归档作为重要的商业材料。

第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受托理财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实施审核程序,建立健全受托理财台账和受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会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员因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等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的损失情况,委托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系统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风险大小和情况的严重性。

第三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公司理财

第十三条 公司对受托理财业务中的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等方面相互监督和制约。 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经营人、基金管理人等应当独立。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及受托人必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委托理财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没有经过允许。

公司财务部门指定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投资安全情况。 当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指定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同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金融产品未募集资金、未完成注册、提前终止、到期不可收回的; (二)金融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人、资金运用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如发现合作伙伴不遵守合同条款或理财收入未达到规定水平的,应提示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期满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受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 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涉及的资金使用和发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运作情况、资金情况进行审核。 对委托理财的使用情况和损益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财的种类、期限、金额、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提出相应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和损益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其他规定或者未尽职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者低于预期利润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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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根据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受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符合披露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概况,包括用途、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保证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展的措施;

(四)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投资产品的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了解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向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披露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其他规定或因未履行职责,造成公司遭受损失或者低于预期利润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批评、警告和处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及其他制裁措施; 情节严重的,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所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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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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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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