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8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2日起施行。
2008 年 9 月 12 日
为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顺利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会计字[2007]15号)和《关于证券投资估值业务及每股净值估值有关事宜的通知》 《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会计字[2007]21号)等文件。根据近期市场变化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确定和计量有关问题,本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对长期停牌股票等无市价投资品种的估值,目前正在调查中。 进一步规范制定本指引:
1、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中的估值协议,按照以下原则对基金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
(一)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评估日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评估日无市场价格,但最近一个交易日以来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人未对证券产生影响。 价格属于重大事件的,应当采用最近的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对于市场活跃的投资品种,估值日无市场价格,且最近交易日以来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潜在估值调整后的估值将高于前期估值。 对起息日基金资产净值影响超过0.25%的,应当参考同类投资品种当前市场价格、主要投资品种的当前市场价格等因素,调整近期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变化。
(三)投资产品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超过0.25%时,为市场普遍认可的投资产品应采用参与者和过去市场实际交易过的情况。 审价是确定投资产品公允价值的可靠估值技术。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照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进行估值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证基金估值公平合理,特别是保证估值不被扭曲,避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影响。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参与估值过程的各方和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明确所有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特别是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项规定的估值方法。 )。 规定了评估中使用的评估模型、假设、参数和验证机制。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产品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考虑到投资策略,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和相关方法应当一致。 既定政策和程序应继续适用,除非出现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况。 为保证一致性原则的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机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评估估值政策和程序,在出现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有效性和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确保其持续适用。 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改须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方可实施。 当基金采用新的投资策略或投资新产品时,应当评估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制定估值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过程的各方和人员的经验、专业能力和独立性,成立估值委员会,参考行业协会的估值意见,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的有效组合,可以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金估值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至少应当按照第一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多于。 )按照第一条规定的原则进行估值,应当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以及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期损益的影响; 参与评估过程的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能力及相关工作经历等信息。 描述; 基金管理人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参与评估过程的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诸如所签订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和范围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由第一条第(一)项变更为采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原则进行估值的,应当按照最大限度保护基金管理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中期评估。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告。
四、托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估值、净值计算审核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由第一条第(一)项变更为采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原则进行估值的,应当及时通知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应认真核实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 存在异议时,托管银行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并积极讨论达成共识。
(五)基金管理公司由前款第(一)项变更为采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原则进行估值,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变动超过0.25%的基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和参数的适当性出具审计意见并出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时,应当充分考虑基金的估值政策及其报告期内的重大变化,特别是遵循第一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原则。 估值的适当性、利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组应当组织业界积极研究适用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估值方法,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 不过,基金管理公司这并不能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原因以及该方法与行业常用估值方法的差异。
七、会计准则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组应及时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修改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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