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鼎欣北交所上市失败,原因与其他企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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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股上市监管较为严格的环境下,企业上市失败并不奇怪。

仅以同方鼎新申请上市的北交所为例,2024年前七个月间,已有59家拟上市企业倒闭。

不过,同方鼎新登陆北交所的失败,与此前大部分公司因自行撤回申请材料而终止上市的情况不同。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同方鼎新出具的相关《终止决定》,由于同方鼎新回应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累计已超过三个月,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交易所审核问询,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非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决定终止对同方鼎新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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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应本所审计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说明、解释或者补充修改”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将终止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同时,《审核规则》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应本所审计问询的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三个月(中止审核、向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向行业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执行上市委员会意见、中止审核、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专项检查、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这是2024年北交所首例拟上市公司因未在审查问询期内完成答复而被终止审查的案例。

据可口财经统计,在同方鼎新被叫停上市之前,自北交所开市以来,共有超过150家公司在上市审核中失败。但因三个月内未完成审核问询回复而被叫停上市的公司仅有两家。与同方鼎新命运相同的两家“前辈”分别是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山华恒”)和科伦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伦塑料”)。

昆山华恒、科伦塑料均因逾期回复问询函,于2023年中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审核。

2023年6月15日,在完成两轮回应北交所上市问询后,昆山华恒在回应第三轮问询时遭遇超时。

这也是首例公司因未能在审查问询期内完成答复而无法在北交所上市的案例。

2023年12月,科伦塑料陷入北交所第二轮上市问询。

与上述两家公司经历多轮问询、超过规定时间不同,同方鼎新此次上市,甚至在完成北交所第一轮问询之前,就已经用尽了“总响应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规定。

同方鼎新的意外上市结果,显然不是对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的不了解,也不是公司的疏忽。

因为这是近两年来同方鼎新第二次申请在北交所上市。

早在2021年12月29日,在申万宏源的保驾护航下,同方鼎新首次向北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

2022年7月14日,同方鼎新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在完成回应北交所两轮审核问询后,突然单方面向北交所要求撤回其上市保荐申请文件,放弃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工作,同方鼎新在北交所的首次上市自然以失败告终。

距离首次上市失败一年多后,同方鼎新在重新选定方正证券作为上市保荐人后,再次在北交所开启新一轮上市之路。

汲取此前上市失败的经验教训,同方鼎新应该对上市审核规则有更透彻的了解,对可能遇到的审核过程做好更充分的准备。

结果却恰恰相反。

2023年12月21日,同方鼎新的上市申请再次获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

但此次,同方鼎新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应北交所第一轮问询而被草草叫停。

根据北交所官网公布的审核进程,同方鼎新2023年12月底顺利完成北交所第二次上市申请后,北交所随即展开密集的审核问询。

2024年1月15日,同方鼎新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第一轮《关于同方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审计问询函》(以下简称“审计问询函”)。

根据《审计问询函》要求,同方鼎新及相关保荐机构须在20个工作日内逐项落实问询意见,并通过审计系统上传全套问询意见答复文件电子版。如不能按时答复的,需及时通过审计系统提出延期答复申请。

事实上,同方鼎新二次上市北交所的成果,在审核初期已逐渐显露出来。

2024年2月19日,在监管部门要求2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计问询函》的期限临近之际,同方鼎新发布在北交所新三板上市进展公告称,“因相关信息尚需进一步核实完善,为保证回复质量,有效回应问询函,公司已向北交所提出延长回复期限的申请。”

也就是说,这份延期申请直到2024年8月9日才得到成功答复,随后就是终止上市的决定。

“在上市审核过程中,通常都会出现逾期回应的情况,这基本就是公司变相主动放弃上市。同方鼎新和相关保荐机构肯定是遇到了难以回应的难题,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上海一家大型券商的资深保荐代表人告诉可口财经。

首轮上市申请顺利完成两轮审核问询,最终在保荐机构主动放弃的前提下失败。同样是第二次申请北交所上市的同方鼎新,为何未能完成首轮问询?究竟是什么问题,让再次尝试北交所上市的同方鼎新,在第一轮问询中就被难住了?

1)侵犯“同方”品牌名称 阻碍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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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疲软,是2024年以来大量拟在北交所上市企业最终终止审核的关键原因。

但同方鼎新不存在这样的隐患。

虽然在北交所对同方鼎新二次上市申请的首轮审核问询函中,也重点关注了其业绩是否稳健、可持续。

作为一家为客户提供专业信息技术服务和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解决方案的公司,过去几年,同方鼎新的业绩虽然没有快速增长,但却持续稳定,相比多数申请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无论从业绩规模还是发展势头来看,同方鼎新都毫不逊色。

根据同方鼎新2023年末向北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材料,2020年至2022年中,同方鼎新分别录得营业收入5.86亿、7.12亿、7.63亿,对应扣非净利润分别为4381.1万、5459.3万、5715.2万。

同样,在刚刚过去的2023年,同方鼎新继续实现营收、利润双增长,期内同方鼎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7.78%至8.99亿,扣非净利润约5842.7万,同比增长2.223%。

有了这样的基本面,按理说,同方鼎新应该无法轻易在北交所上市。

在同方鼎新IPO因回复问询超时中止后,有舆论分析认为,其未能在北交所二次上市的主要原因或与实际控制人认定有关。

因为在导致其未能上市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审计问询函》中,首要质疑的就是其股东关系的准确性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同方鼎新上市申请材料,其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公司确定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在同方鼎新目前的股东名单中,其第一大股东为恒实(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实投资”),合计持有公司20.56%的股份,其次为国资委控股的主板上市公司同方股份,同方股份持有同方鼎新约19.43%的股份。

此外,其他持有同方鼎信5%以上股份的股东还包括新和汇融、嘉荣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7.77%和7.58%。其中,同方股份也是嘉荣投资的股东,前者通过其全资公司同方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50%的股份。嘉荣投资是同方股份的合资公司,恒实投资普通合伙人姜敏也曾担任嘉荣投资的财务负责人。

2015年之前,同方鼎信实际为同方股份的控股公司,当时同方股份以“优化控股子公司同方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满足其未来发展需要”为由,决定将其持有的同方鼎信60%股权转让给嘉融投资等受让方。

恒实投资诞生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转让同方鼎鑫控股权之际。

同方股份于2015年7月29日发布了上述股权转让决议,巧合的是,恒实投资也于2015年7月15日成立。

2015年11月,恒实投资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手中收购了同方鼎鑫27%的股权,并随即成为同方鼎鑫第一大股东,并维持至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同方鼎新部分股权后,由同方鼎新控股方变为股东方。

在同方鼎新两次申请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均对同方放弃控股权的动机提出询问。

例如,在同方鼎新尚未完成回复的最新一份《审计问询函》中,北交所也要求其说明“同方放弃对公司控制权的背后原因,是否存在规避发行上市条件和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以及“结合同方出资情况及其背景人员在嘉荣投资、恒实投资的任职及出资情况,说明同方是否能够对嘉荣投资、恒实投资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发行人是否仍受同方实际控制,三者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

“同方鼎新无实际控制人问题,在同方鼎新上次申请北交所上市时,监管层就详细谈过,这对同方鼎新来说,并不是一个难题。”在同方鼎新二次上市叫停当天,一位接近同方鼎新的内部人士向可口财经透露,据他了解,导致同方鼎新“难以应对北交所”的真正问题,与同方鼎新涉嫌违反国企股权监管相关新规有关。

如前文所述,同方鼎新曾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今,同方鼎新及其子公司的名称中也含有“同方”二字,同方鼎新官网披露的宣传图片中也含有“同方鼎新”字样。

如果同方鼎新仍被认定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则其使用“同方”名称并无任何错误。

同方鼎新首次申请在北交所上市时,也曾对北交所关于“使用‘同方’字号是否需要获得同方股份的授权或同意,是否需要支付费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问询做出回应,其表示,“发行人使用‘同方’字号已经获得同方股份的授权,发行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发行人与同方股份之间不存在关于‘同方’字号使用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但问题是,按照最新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似乎无权将“同方”字号使用授权给同方鼎新。

换言之,同方鼎新目前使用“同方”字样作为公司名称的行为,明显违反规定。

2023年6月23日,国资委正式发布《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对所投资企业持股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权投资”。

《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要“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商号、经营资质、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与企业使用。产品的注册商标需要授权给参与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履行授权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用公平的市场价格”。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2023年中报中,同方股份也承认,在其联营或合资企业中,部分公司使用了同方股份的企业名称和含有“同方”字样的商标,其中同方鼎信使用的企业名称为“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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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同方股份转让所持有的同方鼎新的控股权以来,虽然同方鼎新无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但根据同方鼎新的相关声明,仅持有同方鼎新19.43%股份的同方股份公司对其“不具有实际控制权”。

因此,同方鼎新仅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家参股企业,根据《暂行办法》,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无权将“同方”商标授予同方鼎新使用。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申请二次上市的同方鼎新发出的首轮《审核问询函》中,在问询同方鼎新是否存在与同方股份在首次申请上使用“同方”名称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同时,还增加了一个新问题,要求其说明“是否符合《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更名风险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正是这个问题,成为同方鼎新二次尝试北交所却最终没能说出口的关键。

“同方鼎新对此该如何回应?如果实事求是地回答‘不符合’,那么就必须进行更正。但企业名称更正工作非常复杂,涉及到一系列日常经营问题。如果不想更名,需要国资监管部门的特别批准,这对同方鼎新来说更是难上加难。”上述知情人士说。

2)拟在北交所上市但非正常终止上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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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可口财经了解,同方鼎新并不是近期唯一一家因“字号”使用不符合《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而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叫停上市的公司。

无独有偶,一个月前,另一家企业在北交所上市也遭遇挫折,同样涉嫌非法使用“同方”商标。

2024年7月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审核广州同方瑞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瑞丰”)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决定。

同方瑞丰于2023年6月29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随后经历了长达一年的问询和审核。

公开信息显示,同方瑞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三名自然人:侯东明、周士强、王四海。

与同方鼎鑫一样,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同方瑞丰的股东公司。

在同方瑞丰中,同方清环目前持有其24.09%的股份,同方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同方技术创新有限公司则持有同方清环58%的股份。

同方瑞丰称,2009年同方清环入股其后,为扩大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成立初期便开始使用“同方”商标,并称使用“同方”商标也是同方股份与股东公司合作的方式之一。

无论同方股份是否取得同意,同方瑞丰与同方鼎新同样违反了《国有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主动申请撤回上市材料终止审核、被上市委会议直接驳回,是北交所最常见的两种失败方式。

如上文所述,与同方鼎新一样,因超出北交所规定的三个月总问询答复期限而被终止上市的公司仅有三家。

此外,还有两家公司“非正常”终止上市的案例同样特殊。

2024年7月5日,北京世纪东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智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申请被驳回。

北交所给出的理由是,东方智慧未能及时完成最新财务数据更新、三个月内暂停审计状态未消除。

东方智慧因财务报告有效期已到,于2024年3月29日按规定申请暂停审计。

按照《上市审核规则》规定,若“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期,需要补充提交的”,“发行人应当在中止审核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的相关情形”,否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将终止审核。

这也是北交所上市以来,唯一一家因未能及时完成财务数据更新而被直接终止审核的公司。

2024年1月2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北京蓝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的上市申请也因“三个月内未能消除中止审查状态或提交补充有效文件”被暂停审核。

与东方智慧不同,蓝色银河“暂停审计”、三个月内无法消除的问题,并非财务数据过期。

2023年10月23日,蓝星股份在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中止审核申请时,在股转中心发布公告称:“由于保荐机构在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过程中,发现尚需进一步核实的事项,且相关事项的核实需要一定的时间,为配合保荐机构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止审核申请。”

在蓝星提出“暂停审查”请求前,2023年7月27日,北交所对蓝星及负责其上市的董事长、财务总监及多名中介机构人员采取了发出警示函等自律措施,认为蓝星在北交所的上市申请材料存在会计错报,不符合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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