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登记日:2024年7月24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7月25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4年7月25日
江苏鸿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支付利息。根据《江苏鸿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1. 基本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2号),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0万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亿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日起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2023〕183号)》核准,公司43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3年8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鸿威转债”,债券代码为“”。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及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鸿威转债”自2024年1月31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62.45元/股。因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自2023年11月2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62.35元/股。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鸿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鸿威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
根据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下调“鸿威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按照《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办理下调“鸿威转债”转股价格的有关手续。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调“鸿威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鸿威转债”转股价格由62.35元/股修改为40.00元/股。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鸿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调“鸿威转债”转股价格暨暂停转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鸿威转债”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19日起调整为28.52元/股,详见公司2024年6月12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江苏鸿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实施权益分派时调整“鸿威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 利息支付计划
(一)利息支付期限及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鸿威转债”采用每年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偿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 年利率计算
年利息是指自可转债发行第一天起,可转债持有人按照所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每年可享受的活期利息。
年利息计算公式为:I=B×i
I:为年利息金额;
B:指计息年度(以下简称“该年度”或“各年度”)的付息登记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利息支付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第一天。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第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再支付利息。相邻两个付息日之间的期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登记日:每年付息债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于每年付息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登记日(含付息债登记日)前已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本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当年及以后各付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的税款,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二)利息支付计划
本次付息为“宏微转债”首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00元的可转债支付利息为0.50元(含税)。
三、有息债务的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登记日:2024年7月24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7月25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4年7月25日
四、利息支付目标
本次付息对象为2024年7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鸿威转债”持有人。
五、利息支付方式
(一)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了《债券代付付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为办理债券代付付息事宜。如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将债券代付付息资金划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照协议终止债券代付付息服务,后续代付付息工作由公司负责,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于当期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利息全额划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资金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转至相应的兑付机构(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到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应按照利息金额的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利息兑付金额为0.50元(税前),实际支付的利息为0.40元(税后)。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支付机构代扣代缴并直接缴纳给支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支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支付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含税)。
(三)对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因此,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本期取得的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江苏鸿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竹路5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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