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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商务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启动相关调查。
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表明,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电动汽车、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下称有关被调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在贸易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26日起对加拿大有关被调查措施发起反歧视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在调查的措施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产品采取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自2024年10月1日起,对在中国生产的所有电动汽车征收100%的附加税。
(二)自2024年10月15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钢铁和铝产品加征25%的税。
(三)限制享受加拿大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的国家范围。
此外,加拿大政府于9月10日就对从中国进口的电池及电池部件、太阳能产品、半导体和关键矿产征收关税展开为期30天的公众咨询,加拿大政府随后采取的相关措施也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二、调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将提出调查报告或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定,并发布公告。
三、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将于2024年9月26日开始。调查期通常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四、获取公共信息
调查期间,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也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阅览室(电话:-10-)查找、阅览、抄录、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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