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漫画谢瑶
【案情摘要】
投保人赵女士,58岁,于2014年4月17日通过银行为自己购买了两份分红型保险产品,每份保单年度保费均为20万元,两份保单合计交纳保费为80万元。
2016年4月,投保人赵女士以销售人员误导销售为由向保险公司投诉,坚持要求全额退款并额外给付生存金、保单红利及利息,并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及时成立合议调解室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双方的诉求,赵女士称,她2014年到银行购买了两份理财产品,购买时,销售员并未告知是保险,只说收益高。当时很信任销售员,购买后也没有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只是每年按时交纳保费而已。现在仔细看了保单后,发现自己买的银行保险,与销售员的表述有很大出入,认为存在误导行为,于是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两份保单已支付的保费、生存给付、年度分红及利息等,保险公司认为签订合同流程并无瑕疵,保单回访成功,投保人已按时缴纳了两份保单的续保保费。无论从购买时间还是缴费期限来看,投保人都有充足的时间了解保单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无法满足投保人的诉求。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了解了争议焦点,并告知赵女士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详细了解保险责任及相关内容,如对保险内容有异议,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同时告知赵女士,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其已缴纳两次续保费,实际上已经确认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该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保险公司无法满足其相关要求。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虽然在承保签约过程中不存在保单瑕疵问题,但公司应加大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在介绍保险产品时,销售人员应向保险消费者讲解银行保险与银行存款的区别以及调解员讲解保险产品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的区别,明确保险产品的性质,让消费者理性购买保险。经过调解员现场耐心沟通解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赵女士最终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
【案例分析】
本案首先提醒保险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保险时,应分清银保产品不是银行理财产品或银行存款,而是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的保险理财产品,这三者一定要区分清楚。银保产品与传统保险产品最大的区别在于销售渠道的不同,银行作为兼职代理,负责销售保险,而保险公司提供售后服务、理赔等服务。其次,保单利益演示并不代表未来收益的承诺,而仅仅是根据过往数据进行的推断,最终的收益支付取决于保险公司当年的盈利水平。第三,建议保险公司在培训和管理销售人员时,向消费者讲清楚保险产品的性质、特点,以及与其他投资产品的区别,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
京华时报记者牛英辉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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