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诈骗 5 亿资金,荆州中院披露诈骗案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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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犯罪分子实施诈骗,受害对象多为普通百姓。如果说骗取普通百姓的钱财不需要多大的技术含量,那么从风控管理严格的正规银行骗取数亿元,就真是“胆大包天”了。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1月20日公布的一起诈骗案,披露了银行被骗5亿元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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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

巨额存款协议诈骗案上演

2015年11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荆州支行)一名自称周某的人员致电A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A行支行),称农行荆州支行有一笔5亿元协议存款需要办理,年利率为4%。从这名自称周某的人员拨打电话的那一刻起,一场精心策划的巨额协议存款诈骗案正式拉开帷幕。

该起诈骗案的主谋是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魏某。2015年8月,魏某决定伙同他人以编造虚假协议存款业务的方式实施诈骗,即编造“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可办理5亿元协议存款业务”的谎言,欺骗受害银行进行合作,将合作银行的资金骗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随后将资金转移给他人非法占有、使用,并以利益等名义从资金使用人处套取报酬。

具体操作流程是,先以合作协议存款业务为由获取合作银行的信息,随后安排人员冒充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支行工作人员与合作银行联系,伪造一系列协议存款合同及银行印章,利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支行营业部与合作银行、通道公司签订协议存款合作协议,欺骗合作银行将存款支付至其指定银行账户,从而达到将存款交给需要资金的一方使用并收取报酬的目的。

为了实施犯罪,魏某先后拉拢了自己认识的两个闲人陈某、郑某、胡某与其一起商讨如何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众人商量后明确分工,决定郑某负责寻找“银行关系”(即寻找合适的人冒充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支行);胡某负责与合作银行具体联系办理存款业务;陈某负责注册一家公司接受合作银行支付的存款。

郑某之所以同意参与诈骗,主要是因为其当时经营的公司荆州市中楚林纸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楚林造纸厂)出现资金困难。其事后供述,自2012年下半年起,中楚林造纸厂建设资金短缺,陆续向数十人借高息贷款,至2015年,所欠本息已达4000余万元。魏某承诺郑某,待事情办妥后可以借给他5000万元,于是郑某同意参与诈骗。

找到真正需要资金的当事人,是实施这起骗局的第一步。几人很快联系上了在荆州从事商业运作的陈某。陈某称,自己经营商业需要巨额资金,在提取银行资金后,与魏某的团队就资金使用和报酬支付等事宜达成了一致。

找到需要资金的当事人后,几人开始寻找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最终将目标锁定在A银行支行。2015年11月,胡某以“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工作人员周某”的名义联系A银行支行,拟以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的名义与A银行支行达成合作业务协议。结果,2015年11月10日,A银行支行接到了协议存款业务的电话。

11月5日,陈某、陈某共同投资注册了湖北赣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赣锋能源公司),意图将骗取的资金以公司名义非法占用,并向魏某等人支付所谓好处、中介费等。后赣锋能源公司吸收黄某为公司股东。

按照事先商定的分工,郑某全开始寻找“银行关系”。他联系上了荆州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岗收债员李某,让其冒充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工作人员,负责与A银行支行签订存款合作协议。郑某全还找到了一个姓刘的人,让其冒充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工作人员,帮助李某做事。

该银行5亿元协议存款不翼而飞

11月10日上午,胡某冒充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工作人员周某,与A银行支行工作人员吴某取得联系。胡某谎称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想与A银行支行办理存款协议业务。吴某信以为真,在征得上级批准后,将A银行支行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资管公司)通道公司工作人员苏某的联系方式告知胡某,胡某联系苏某到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为通道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胡某向苏某谎称自己可以为通道公司开立账户,苏某随后将某资产管理公司开户所需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胡某,胡某获取上述资料后,通过李某将伪造的一套诈骗资料及印章交给陈某,使陈某以通道公司名义以某资产管理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11月12日,陈某指使他人冒充某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上述伪造的资料和印章,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荆州开发区支行)开立了“某资产管理公司—荣光91号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涉案专用账户),该账户实际由陈某控制。

涉案专用账户设立后,胡某与吴某商定并签订了存款合作协议及汇款时间,并谎称农业银行荆州支行业务由该支行工作人员李某具体办理。2015年11月17日,A银行荆州支行工作人员王某来到农业银行荆州支行。李某随即冒充农业银行荆州支行工作人员,签订了农业银行荆州支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虚假的存款协议。

协议存款合同签订后,A银行支行向陈某等人实际控制的专用账户汇入5亿元人民币。当日下班后,李某在农行荆州支行大楼楼道内向王某出示了陈某提供的一张伪造的农行荆州支行5亿元人民币存款证明。

11月18日,陈某将涉案专户中的5亿元转入赣锋能源公司账户,按照事先安排,黄某冒充某资产管理公司员工,陈某以赣锋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署了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赣锋能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该协议为伪造)。

随后,陈某从涉案专用账户中划走5亿元,用于向魏某等人支付事先约定的利益,郑某实际收到赃款5000万元。后又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将825万元赃款转回陈某指定账户,郑某实际收到赃款4175万元。案卷显示,魏某等涉案人员收到的奖励金额从500万元到7000万元不等。

老把戏被发现了

在成功骗取A银行某支行5亿元后,魏某团伙信心倍增。不久后,魏某、胡某、郑某等人又与资金需要方福州商人林某联手实施类似诈骗。这次,该团伙将目标锁定在B银行某支行(化名,以下简称B银行支行)。

2015年11月中旬,上述人员聚在一起,魏某称已查明5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并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开设银行账户。人员商定分工,决定由林某在荆州注册公司借款,郑某负责在荆州开设银行账户,并在银行找关系开设对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财账户,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将理财账户中的资金转入林某注册的公司账户。

11月30日,林某等人按照此前与魏某等人商定的方案,注册成立了湖北雪松珠宝有限公司,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同年12月,胡某再次以农业银行荆州支行工作人员周某的名义与B银行支行工作人员侯某联系,谎称农业银行荆州支行可以办理5亿元协议存款业务,侯某信以为真,将B银行支行通道公司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撒某的联系方式告诉了胡某。

经电话、微信等商议,胡某、侯某、撒某商定,由一家证券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开发区支行开立账户,接收协定存款资金。撒某将开户资料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胡某,由胡某代为开户。

胡某获取上述开户信息后,通过魏某将其提供给他人并伪造相关开户信息及印章。

2015年12月18日,林某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伪造的开户资料及证券公司印章,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开发区支行以“某证券公司”名义开立账户。

12月21日,B银行支行派工作人员将上述业务联系到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郑某再次安排李某、刘某冒充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工作人员,企图与B银行支行签订虚假的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与某证券公司5亿元定期存款合同。

但俗话说人定胜天,这份合同最终未能成功。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李某无法借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支行的办公室,李某与刘某只能在该支行值班室与对方签订合同,这引起了B银行支行工作人员的怀疑,工作人员认为此举不合理。为规避风险,B银行支行决定终止合作,随后某证券公司取消了协议存款业务。郑权等人策划的诈骗犯罪未能得逞。

4175万元是贷款还是诈骗?

被告人郑某全有两次犯罪前科,1987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2月17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3年4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郑某全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释放,2016年2月2日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逮捕,2023年4月9日,刑满释放的郑某全再次被逮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全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全伙同韦某某等人,通过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获取通道公司开户信息、伪造合同、银行印章、冒充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开立虚假协定存款账户,侵吞A银行资金5亿元,并企图以同样方式从B银行分支机构侵吞资金5亿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郑某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展开激烈辩论。被告人郑某全及其辩护律师辩称,郑某全没有参与犯罪,郑某全没有实际取得银行资金,实际取得的4175万元系借款,因此郑某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针对这一辩解,公诉机关指出,从参与犯罪的过程看,本案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已明确证实郑某全直接参与了犯罪活动,其具体犯罪行为包括与韦某某等人事先策划犯罪、介绍骨干人员李某参与犯罪、提供注册公司所需场所收受赃款、事后收受巨额赃款等。从所获资金的性质看,郑某全在没有充分、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从其同案被告人陈某某骗取的4175万元中分得赃款,其实质就是分赃,所谓的借贷抗辩不能成立。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驳回了郑某全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理由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处终身监禁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串通,骗取银行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经本院核准确认。

两起犯罪中,第一起犯罪成功,为犯罪既遂,第二起犯罪未成功,为犯罪未遂。在两起共同犯罪中,郑某全参与了预谋,介绍了起关键作用的李某参与犯罪,犯罪成功后获取了巨额赃款,并提供了注册、收受赃款的公司场所。应当认定郑某全为两起犯罪的主犯。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今年1月2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将被告人郑某全赃款4175万元追缴回A银行支行,并将郑某全在其他案件中追缴的赃款抵扣其应追缴的数额;被告人郑某全及其同案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等人将继续共同退还A银行支行被骗资金尚未退还的部分。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郑某全未上诉。

被告人魏某被逮捕后,因犯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他诈骗罪,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魏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其他同案被告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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