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业主向有关部门反映房地产开发商“恶意降价”,要求赔偿。对此,多地政府纷纷表态,如武汉东湖新区管委会表示,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商品房售价,属于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片面指责房地产企业“恶意降价”,缺乏法律支撑。
楼市有涨有跌本属正常,购房双方也依据签订的合同,维护各自的权益、履行相关义务。过去一段时间楼市的限价措施,原本是为了抑制投机炒作和房企恶性竞争。而当下不容忽视的大背景是,“去库存”成为楼市主题之一。部分房企降价,多是出于自身经营出现问题,需要回收资金。
今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提出“协调研究消化存量房地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近期多地相继取消新房销售限价,如7月31日,郑州市宣布住房保障部门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指导,取消新房销售限价是必然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仔细观察各地一些降价幅度较大的楼盘项目,有的是建包房,也就是建包房,是开发商从施工方扣取工程费的一种方式;有的是罚没房,也就是已经被法院拍卖的房屋,其特点是低于市场价,前者有时也反映出房企经营遇到困难,不得不以价换量。
当然,在具体的销售过程中,房企不能搞价格欺诈、虚假广告,承诺“最低价”或者“不降价”,也应该回归到信守合同的叙事上。和价格保证期一样,商品房作为大宗商品,也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维持房价的稳定,以免让购房者“一只脚上车,一只脚落入陷阱”。
相比房地产价格调整,更应该调整的是市场心态。购房者要习惯房价能涨能跌的事实,形成房价能涨能跌的基本认知。其实波动影响不大,不必过度焦虑;但对于以投资为目的买房的人来说,要明白收益与风险并存,要求房价只涨不跌是不合理的。
从长远看,局部地区降价未必是坏事;结合前些年部分地区房价过高的情况,现在适度降价未必是回归合理区间的有效手段。这至少意味着,那些有购房需求,却被价格挡在门外的“准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会小一些,买房的几率会大一些。
因此,无论从契约原则还是市场规则的角度,我们都应该正视房企的降价行为,在法律框架和政策范围内,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为,对房企的“降价促销”保持低敏感,避免被指“恶意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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