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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向社会发布。该《决定》近800字的内容,阐述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措施,并首次提出“研究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由此,“新营业税制”的讨论愈发热烈。多位财税领域业内人士表示,在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研究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对于稳定宏观税负、推动全社会数字化转型具有现实意义,也是对税收征管的一次新考验。
“税收不能脱离经济发展”
按照国家统计局给出的定义,“新业态”是指针对多样化、多样性、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基于技术创新和应用,在现有行业、领域上衍生、叠加的新环节、新链条、新的活动形态。
“新业态往往具有跨区域经营、交易虚拟化、收入来源多元化、数据海量等特征。”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税务研究所副所长戴志新认为,《决定》中提到的新业态可能包括互联网+、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各类新兴产业,电子商务、数字服务、平台经济等都可以纳入新业态的范畴。
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经济模式,给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在戴志新看来,“新商业模式”最大的冲击就是纳税对象的界定。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多基于传统经济、产业基础,征税对象一般有明确的标的。“比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就是消费税条例所列的应税消费品。”戴志新说。
但随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交易商品和服务的界定日趋虚拟和多样化,如果不明确税源、税基等税收要素,一些经济活动可能就超出了税收征管的范围。同时,新业态也给传统的税收属地管理模式带来了很大冲击。“数字经济等新业态依托互联网技术,交易往往全程通过电子手段完成,很难明确征税地。”戴志新说。
以平台经济为例,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石正文表示,平台经济下,生产和销售可以在不同地区进行,“比如,你可以在北京购买新疆的水果,而不需要设立线下机构。”他表示,如今互联网平台集中在发达地区,如果按照生产地原则征税,税源来自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但税收收入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这就加剧了税源和税收收入的横向偏差,进而导致各地税源和财政收入分配不平衡,最终影响到各地经济发展。”
如今,新业态在我国GDP(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年提升。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数据,2023年,我国“三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经济增加值为亿元,比上年增长6.4%;相当于GDP的比重为17.73%,比上年提高0.37个百分点。“‘17.73%’已经是一个相当可观的经济体量。”戴志新说,针对新业态经济设计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发挥巨大作用。
山东大学税收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华表示,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点,随着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税收制度也必须有所作为,“税收不能脱离经济发展”。
税种设置链接向后转移是大趋势
“研究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制,一方面要考虑经济发展,税制要随之调整。比如,对什么倾斜、鼓励什么、怎么鼓励,都要研究明确;另一方面要谋划对新业态经济活动合理征税,稳定宏观税负。”同时,李华认为,持续推进税制改革也是我们应对国际税收挑战的重要途径。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告诉记者,构建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重点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几个重点税种的法律规定,明确与“新业态税制”相对应的征税对象、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等基本安排。
平台经济是当今最常见的新经济形态,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偏好数据被平台企业保留,平台企业利用海量数据开发出符合不同消费者偏好的产品和服务,实现更大的增值,这部分价值该如何征税?
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务研究院副院长谢博峰建议,在增值税改革中,可以明确凡依托平台开展经营的主体,不论单位还是个人,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取得的收入,在平台负有提供交易信息的义务、具备税收征管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均应确认为销售收入或按照相应的销售项目计征销售税。“但对于数字经济中供需双方共同创造价值的经营活动,仍应先按传统方式征税,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相应改进。”
施正文认为,为适应新型商业模式经济发展,应进一步加快推进“三级两档”增值税税率改革。目前,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3%、9%、6%,适用范围各不相同。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特定项目外,适用13%的税率,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电信服务则适用6%的税率。
“产品和服务‘融合’是新商业模式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施正文表示,税率级数过多,会使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难以区分,从而增加征税成本,造成偷税漏税。“降低税率级数,可以让税制基本适应产品和服务融合。”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扩大征管范围被受访专家多次提及。谢博峰建议,一方面要明确个人提供网络服务、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收入性质和适用税目,明确以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各种方式和形式取得的经济利益都属于个人所得范围;另一方面要逐步完善税率结构,均衡各类所得税负水平。“同时,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完善,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均衡企业所得与其他项目所得的税负差异。”
在施正文看来,在适应新型商业模式经济发展过程中,税种向流通、消费环节转移将是税制改革的一大趋势。他表示,数字经济更加强调个性化、定制化服务,产品流通过程一般不经过批发、零售环节,未来纳税人将更多是自然人。“在流通环节征税符合直接税改革的要求,税制简洁透明,更容易发挥税收分配作用,体现税收公平性。”
以海南自贸港营业税改革为例,海南拟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五项税费简化为营业税,在商品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施正文分析称,上述改革实施后,生产型企业不再承担原有的五项税费,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这也是税收制度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变化。”
税收改革需要系统性方法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超过55万亿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2023年预计将超过1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10%左右。数字中国发展基础更加坚实,数字中国赋能效应更加凸显,数字安全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数字经济作为新经济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接受采访的财税专家普遍认为,“前瞻性”和“动态性”是《决定》中提到的“新营业税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
“《决定》表明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要适应高质量发展、适应技术产业转型方向、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施正文认为,“研究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中的“研究”二字,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和引领性。但他也坦言,税收制度适应新业态经济的转型调整,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
施正文解释称,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还在不断发展,还没有定型,所以税制改革其实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持续的税制调整。随着《决定》意见的落实,我国整体税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比如个人所得税扩围、增值税税率由三档减二档、税收收入划分改革等,都有可能在未来的改革中逐步落地。”
“研究适应新业态的税收制度,是税收改革的重要任务,同时作为税收领域的局部目标,也需要服务于总体目标。”谢伯峰强调,“新业态税收制度”改革的着力点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特别是,与新业态相关的几项重点工作需要抓紧抓好,比如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等。”
“税改要有系统性理念”已成为业界共识。李华表示,适应新业态的税制,既要注重税收,也要关注我国新业态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她表示,在未来的税改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及在与数字经济融合过程中税收如何支持;另一方面也要重点监测税改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贫富差距扩大问题。
戴志新建议,改革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评估“新商税制”立法可能带来的效果和对经济的影响,力争“先立后破”,避免操之过急,制度清晰、包容性强。同时,要注重相关领域税收优惠的制度安排,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能给纳税人带来过重的税负,影响市场信心。“此外,在强调利用数据资源规范新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数据资源,严格落实数据保护规定,规范中央与地方数据事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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