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编制城中村整治详细规划的上级依据,详细规划是颁发城中村整治规划许可证、实施城中村整治活动的法定依据。《指南》强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要根据城市发展目标、阶段性特点和存量发展需要,完善城中村整治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已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但尚未明确城中村整治内容的城市,应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中予以安排。
为落实城中村改造前期调查评估工作,《导则》要求加强城中村资源资产调查,深化城中村改造实物核查评估工作。在详细规划层面,要细化调查,系统调查单元内城中村的基本地理信息、土地、房屋、权属、人口、经济、产业、历史文化遗迹、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整治意向、专项调查等信息,并进行确权、公示和核实;同时要加强评估论证深度,综合考虑设施承载能力、公共卫生安全、防灾减灾、城市通风环境、成本与效益等因素,论证整治可行性,统筹确定规划单元内建筑规模上限,统筹平衡全市范围内的规划指标。
《指导意见》强调,城中村改造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层面,应加强空间统筹安排,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明确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目标、重点区域、节奏和时序,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城乡更大协同,推动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在详细规划层面,应细化空间管控要求,结合城中村改造方式、实际详细规划管理和工作组织安排、现状权属关系等,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单元。将城中村改造单元细分为规划单元和实施单元两级,实行分级编制、分级审批。
其中,规划单位详细规划明确控制性要求,实施单位详细规划明确规划设计重点。城中村改造规划单位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也是实施单位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应明确规划单位的发展定位、主导功能和总建筑规模,提出刚性控制和特色引导要求。实施单位详细规划是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条件、发放规划许可证(含方案设计)的法定依据,应结合实施顺序动态编制。规划单位与实施单位详细规划同时编制、合二为一的,应达到实施单位详细规划的深度,方可作为法定依据。
《意见》围绕建立城中村整治配套保障机制,要求各地加大政府统筹力度,用好政策推动城市核心区、安全隐患突出的城中村优先整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政策激励创新,充分保障相关主体权益,推动形成规划调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制定公开规划的力量,鼓励引导市场力量进行渐进式整治,搭建多方协商共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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