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实践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房地产调控与改革的关键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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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实践与发展研究院

韩青研究员

前不久,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第21届(2024)蓝筹年会上,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贾康发表了题为《巩固经济向好形势下的财政、货币政策与房地产调控》的演讲。贾康认为,货币政策不能单凭一己之力决定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深度调整之下,要标本兼治,治本为先。这是关系到改革深水区的非常关键的命题。贾康说,我们需要有战略耐心,总体上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在中央的引领下,从长远来看,要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积极创造条件,寻求合适的时机,适时推进房地产业的税收改革和相关配套改革。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最早关于房地产税的决议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适时推进改革”,这意味着房地产税已经进入正式筹划、系统安排、均衡协调的阶段。

房产税的开征是个老话题,长期以来,房产税改革的讨论都局限在物业税的概念内,房产税是一种转移支付税,是针对拥有多套住房的人征收的,税额与纳税人没有直接关系。讨论最多的方案是,对第一套自住住房免税,从第二套开始征税,随着住房数量的增加,税率也随之提高。

但这种征税方式的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全国人大已经否决了多轮提案,核心原因是几乎所有提案本质上都是双重征税,存在重大漏洞。

如果对所有房屋征收房产税,需要和基本土地出让金进行平衡,不能同时征收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存在二者重复的情况;如果采用累进征收的方式,第一、二套房子免征房产税,而第三套及以上房屋则要缴纳房产税,这样就会造成高收入群体在缴纳了高额所得税之后,还要进行双重征税,还会导致房产大量出售,导致第三套住宅拥有量大幅下降,也就不存在房产税征收的问题了,甚至会出现假离婚分家、自有房产等各种偷税漏税现象,使得税收征收效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相反,在世界各国经济成熟、稳定、发达的地区,房产税是地方财政的命脉之一,业主交税,有些国家的房产税占财政收入的50%左右。

但这个物业税和那个物业税不一样,在这些领域,物业税用于建设和改善与业主直接相关的小学、初中、高中等公共服务,以及公共安全、环保、交通等。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充分体现了“受益税”的性质;以“谁受益,谁纳税”为原则,体现了税收与服务之间的平等和公平。例如,美国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就是物业税,在教育、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领域发挥着支持作用。各州有差异,但大体一致,物业税的税率和用途完全通过公共选择机制确定,充分体现了物业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属于受益税而非物业税。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房产税政策,使房产税回归收益税,对于未来房地产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房地产困境与地方财政困境的根源

当前房地产行业的困境是如何产生的?地方财政的困境又是如何产生的?

第一个原因是,1994年分税制出台后,虽然中央对经济的管控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但由于财税改革不充分,以及地方政府过分重视GDP考核,地方政府逐渐脱离“税收财政”,走向“土地财政”。土地拍卖,价高者得,土地出让金越高,越“滚雪球”,导致透支土地价值,吃掉来年的粮食。同时房价越来越高,房地产金融化严重,严重脱离了住房的本质。

用土地出让金替代房产税,没有把土地出让金财政收入纳入税收管理体系,同时又未赚先花,是中国地方财政成为致命弱点的根本原因。

原因之二,现有的房产税是福利分房向市场化转变不彻底导致的“半成品”。

1998年住房市场放开前,公屋管理、子女教育等都是统一安排的。1999年住房市场放开后,延续公屋管理的思维和理念,只对商业、营业性物业征收房产税。住房市场化后,内地主要沿袭香港房地产模式,预售按揭、土地拍卖,导致土地金融化,对住房房产税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的征收,对住房保有方面的考虑和安排,忽视了住房保有方面的设计。

自2013年底以来,中组部发文规定,经济体量和增速不能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唯一标准,随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版的发布,财政预算“四账”正式明确,但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存在疏漏,收支项目不合理,土地财政与地方债务关联性巨大,土地财政的路径依赖还在持续,2020年达到44%的高位;如果考虑到土地相关税收征收之后,财政对土地的依赖度上升到50%左右,2020年达到55%的高位,地方财政对土地的依赖度继续加深,目前,土地拍卖收入已连续两年持续下降。 土地财政缺口在2022年将凸显,预计缺口规模将超过2万亿元。

换言之,扭转“土地财政”现状刻不容缓,国家不仅需要修改完善土地制度和征收办法,更需要推动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回归到健康可持续的“税收财政”模式。

房产税改革的讨论已经持续了十余年,亟待综合解决房产税改革的突出问题。

中国式现代化实践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房地产调控与改革的关键命题插图

先立后破,建立兼顾当前和长远的系统性、可持续性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我们的建议是,建立科学、合理、透明的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政策,改变透支土地财政的做法;同时,建立房地产货币政策和地方财政均衡发展体系,实现房价、资产保值和房地产税收、土地财政与土地出让金的最优博弈与转换。

第一,要按照新政策建立两个房产税机制,旧房和新建房分开,新房有新规,旧房有旧规。新房要交房产税,不能收高额的土地出让金。把生地变成成熟地,交基本土地出让金;旧房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按新办法交房产税。新旧房并存时,妥善解决新旧衔接问题。

新房以基本土地出让金和房产税为基础,只以三通一平的基本费用作为土地成本,为新房价格回归老百姓可承受的正常价格创造了基本条件,同时征税也从“开发环节”转向“留存环节”。基本土地出让金也应纳入房产税管理框架,不能再作为城市投资基金。房产税的重点支出方向主要在教育、环保、公共安全等与民生直接相关的领域。购房后每年缴纳房产税,以支出定收入,按照“谁交谁受益”的原则,纳税人看得见、摸得着税收,形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

虽然土地使用权未到期的老旧房屋不征收房产税,但老旧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与房产税存在功能交叉,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应在缴纳房产税时扣除与物业管理费交叉的功能。物业费属于公益性收费,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必须严格监管,并在网上公开。

第二,要打破二元对立思维,对房产税采取一元化征收,只要你交税,就是私人的;不交税,就是公共的。

第三,两套政策必然导致新旧房价格相差巨大,所以要严格管理新房销售,鼓励用旧房作为抵押购买新房,实现稳定资产价格的目标。旧房既可以保值,又可以解决买新房的资金问题。对于完全独立购买新房,要设置相应的限制,并且要全额付款,这样才能在几十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实现完美的新旧转换,完成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过渡。

同时,要利用数字技术、金融技术,建立更加智能、科学的税收模型,识别复杂的个人住所信息,确定针对个人的征税方式,通过区分子女数量、赡养老人情况等,实行差别化征收。对分阶段免税机制做出精准判断,类似我国基本养老社保制度的设计,让房产税管理公平、公正、透明。让新旧政策、交易制度之间的衔接有序进行,逐步实现制度的平滑过渡,最终实现完美转换。

最后,在新旧房地产制度的过渡时期,房地产税的主要增量会是在新建住宅上。因此,应大力发展以教育为核心、兼顾工作居住平衡的大型优质房地产,以满足现在和未来大量多子女、人口众多的人群的需求。因此,在城乡建设优质公立中小学,在学校周边建设大型别墅式楼宇,或改造旧城建设大型平层住宅,将是新增房产税的主要来源。

目前房地产经济处于低谷期、转型期,如果在土地出让的制度安排上没有根本性的调整和安排,按照以往的模式维持土地最高拍卖价的现状而不考虑​​长期稳定的税收因素,这种短期做法难以为继。早改不如晚改,忍短痛不如忍长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地方财政和房地产之间搭建一座坚实安全的桥梁,税收才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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