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滚动 2022.06.17 20:30
为进一步防范可转换公司交易风险,6月17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两份文件,对“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自上市第二天起设置20%的价格限制,并增加了新投资者“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的准入要求。
基于此,沪深交易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基本一致,与现行规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1、上市首日采用统一的57.3%和-43.3%的涨跌幅机制。
2、上市第二天起,设置20%的价格限制。
3. 新投资者需具备两年交易经验及10万元人民币资产。
4、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交易日,在证券简称前加注“Z”字。
近年来,可转债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
例如5月17日,永济转债上市,开盘涨幅50%,随后停牌,收盘最后3分钟后,股价一度飙升逾300%,最终以276.16%的涨幅收盘,创下近年来可转债首日交易最大涨幅纪录,上市后前两个交易日累计换手率高达16倍。随后,上交所5月24日通报,在可转债交易过程中,投资者郑某某短时间内高价提交大量资金进行异常交易,导致该债券收盘价与标的股票出现背离,波动较大。
对此,相关人士向记者分析,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性大的特点,需要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同时防止过度投机,而可转债交易规则的起草,将有助于防止过度投机,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融资工具
可转债作为兼具“股”与“债”特征的混合证券,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多种筹资选择,对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前,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炒作等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转债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近年来,可转债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亟待改进。
沪深交易所表示,《交易规则》和《适当性须知》的起草坚持市场化原则,兼顾可转债市场效率、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保护,旨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维护可转债市场平稳运行。相关举措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调整,不会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不会削弱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
据介绍,这一细则的制定主要从几个方面考虑。第一是防止过度投机,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性大的特点,需要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同时,防止过度投机。为此,《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置相对较宽的价格波动限额,调整每日价格申报区间等相应机制安排。
二是现行可转债交易规则较为分散,相关上位规则尚不统一。在这些细则的制定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总体安排下,统一以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的依据,统一规定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涨跌幅限制、最小涨跌单位等重要条款。
三是优先解决急需、平稳过渡。考虑到可转债交易机制调整对市场影响面广、涉及技术改造环节多,应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优先优化最能防范投机、对市场冲击较小的机制。
增加“资本+经验”入职要求,设立新老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适当性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价格涨跌幅限制,可转债上市首日采用57.3%和-43.3%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机制,次日起引入2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二是明确异常波动标准。结合价格波动幅度调整,增加了可转债价格异常、严重异常波动的标准,并明确了出现异常、严重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的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明确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在增加“两年交易经历+10万元资产”准入要求基础上,设置新旧分离安排,加强投资者保护,确保存量投资者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四是增加特殊标记。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记,充分提示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根据债券交易规则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如将“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
加大反投机力度,增加异常交易行为种类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适当性通知的要点如下:
一是自上市第二天起,对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设置2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结合价格调整,增加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明确上市公司在出现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时的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明确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适当性要求。一方面,增加新投资者“两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的准入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实行新旧划分,明确现有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三是针对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和防控投机的需要,增加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加大反投机力度。
四是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注“Z”字样,充分提示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是确保与《债券交易规则》的衔接,将超出价格限制的可转债的报告处理方式由“交易主机临时存储”调整为“无效报告”,与其他债券保持一致,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据悉,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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