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2015年4月3日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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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37号

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资本金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项目及其他事项》(国发[2015]11号),对原《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资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 年 4 月 3 日

保险公司保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资本保证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保险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存款,是指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保险法规定按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且不得使用的资金。保险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存管、运用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存放资本存款应当遵循“充足、安全、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 存储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基金存管银行。 开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二)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末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监控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资本存款存放于保险公司法人住所以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

第九条 资金保证金存管期间,存管银行不遵守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金保证金安全存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受到处罚等)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划转至符合规定的银行。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内或者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获批准后。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存入资本保证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额协议存款;

(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资金保证金存放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三条 资本存款每次存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应当按照实际增资额的20%一次性缴存资本保证金。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外币资本存款的汇率波动情况。 因汇率波动导致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自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起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差额一次性缴存。下一个工作日并办理相关备案后事宜。 手续。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存入保本保证金,应当与拟存入银行总行或者一级分行签订《保本保证金存管协议》。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开户银行在保本存款凭证上签注:“该存款为保本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存款期间,开户银行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金额。”存款性质或将存款本金转让给存款银行未履行审查义务的,应当在所使用的资金保证金额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下列处置,应当在资本保证金存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一)存入开业或者增资的资本金;

(二)原银行存款到期续存;

(三)到期向其他银行转账,包括同一银行分行之间的转账;

(四)到期改变存款性质;

(五)提前支取仅限于清算时使用保证金清偿债务,或者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保证金;

(六)其他资本存款使用、处分行为。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业或者增加资本、存入保证金存款以及到期续存原银行存款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资本保证金缴存备案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金保证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资金保证金存入协议》正本;

(四)资金保证存款单复印件及存款单背书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资本保证存款到期转存或者到期改变存款性质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假如:

(一)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说明;

(二)资本保证金缴存协议正本复印件;

(三)资金保证存款单原件复印件及存款单背书复印件;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提前提取保本的,仅限于清算时使用保本清偿债务,或者在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提取保本。 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或者减资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存款,不认定为保本存款。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动用保本,但用于清偿清算债务或者保本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存续期间,保险公司不得改变保本存款的性质。

第二十五条 资本保证金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或者处分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保障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会〔2011〕39号)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同时。

附件:1. 保证金协议(基本条款示例)

2.保险公司资本金备案表

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表

(以上附件省略,详情请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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