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3期
《人身保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吴定富董事长
2009 年 9 月 25 日
人身保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保险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投资联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简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介绍新产品的特点、演示保单利益计算等。民众。 介绍经营业绩及其他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的描述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3)销售人员的讲解和介绍;
(4)客服人员回访;
(五)定期发送报告材料。
第四条 保险公司推出新产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作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保险提示,并披露信息。
第五条 新产品信息披露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产品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得有重大遗漏,不得欺骗、误导、隐瞒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信息。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产品时,应当向投保人展示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产品时,还必须出示保险提醒。
订立保险合同并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保险公司应当将格式条款附在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上,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产品时,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包含投保人确认栏,投保人应复印以下声明并签名:“我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保险内容”。提示,并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特点。 政策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等宣传材料中展示保单福利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个等级来展示新产品未来给付的情况。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相连保险的假设投资收益率或者万能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披露新产品信息时,不得利用比率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比较,不得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进行比较和其他保险公司。 向公众进行误导性宣传或虚假宣传。
第九条 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对期限一年以上的新产品建立回访制度。 回访制度应包括回访时间、方式、内容、回访成功率、问题案件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对新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 回访首先采用电话方式进行,并做好录音; 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会面的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字的回执; 如果通过上述方法均不能成功回访,保险公司应当报告回访情况,并详细记录回访不成功的原因等相关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回访记录等证明材料。 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法人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应当保证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并符合本办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新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一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展示新产品的未来受益利益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管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制新产品信息披露材料,须报总公司批准。 除省级分公司外,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设计、印制、修改新产品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代理人设计、印制或者变更新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代理人不得为其代理人销售的新产品设计、印制或者更改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保险条款、新产品产品说明书不符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三章 投资联结保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开办的投资联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选择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应当在投保书和保险条款中注明。 保险公司应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明犹豫期内是否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除退还保单费用、资产管理费外,还退还账户余额及收取的其他费用; 如果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终止合同的,保险公司应退还除保单费用外的全部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资相连保险的产品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着位置使用比正文大至少一号的粗体字体,表明该产品为投资相连保险,该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保单持有人。
2、如提供灵活的缴费方式,还应提醒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
(二)产品的基本特性
投资联结保险如何运作、产品保险责任和责任豁免。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产品挂钩的各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原则、投资策略、投资工具及比例。
2、该产品挂钩的各投资账户近10年各月末价格变动图; 若投资账户经营时间不满10年,则为存续期间每个账户月底单价变动图。
3. 每个投资账户的不同费用和提款时间。
4、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5、各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6、投资账户设置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计算方法。
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产托管的投资联结产品还应当披露资产托管银行的名称。
(4) 效益展示
1、效益论证应以表格形式预测投资部分未来的效益支付情况,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或者一次性缴纳保险费、附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
(二)收取的各类费用,包括加盟费、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必须逐项列出;
(3) 存入投资账户的金额;
(四)不同假设投资收益率下的投资账户价值、身故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限不满10年的,须逐年证明每个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如果保险期限超过10年,则必须逐年证明前10年中每个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3、利益列报必须表明投资相连保险相应资产的假设投资回报,并以醒目的字体表明利益列报是基于公司的投资回报假设,并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情况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 ,实际投资回报可能为负。
(5) 犹豫期与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始时间和天数;
2.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选择以及不同选择下犹豫期内保险合同终止应退还的金额;
3. 犹豫期内退保需扣除的费用及退保基金的计算方法。
第十九条 保单到期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醒投保人,并告知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经营投资联结保险,应当至少每周在公司网站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共媒体上公布投资账户单价。
保险公司应当在其网站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资账户单价历史信息; 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自投资相连保险成立以来所有投资账户单价历史信息。
保险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投资账户单价历史信息应当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投资联结保险,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在公司网站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共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
(二)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三)列出并比较各投资账户自设立以来各年度的投资收益率;
(四)投连保险账户资产的估值原则,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各类证券的估值原则和处理方法;
(五)投资相连保险账户投资收益率及其他与业绩相关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六)报告期末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存量资产的比例;
(七)报告期末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债券资产的比例,以及不同信用等级债券的账面余额及比例;
(八)报告期末各类基金占基金资产的净值及比例;
(九)报告期内资产托管银行变更情况;
(十)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应当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投资联结产品,发生中国保监会规定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保单状况报告。 政策状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号、保险单生效日期、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限等;
(2) 每个投资账户于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为资产评估日)或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若保单周年日为非资产评估日)的余额,包括持有单位数量及单位数量价值、账户总价值;
(三)报告期内保单投资份额及各投资账户期初、期末余额变动情况;
(四)一一列举报告期内发生的定期缴费或一次性缴费、部分收缴、账户转换、保单管理费、身故保险费、附加保险费等事项;
(五)报告期内需要告知投保人的其他重要信息。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例如促销。
第二十四条 投资联结保险投保人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签署了保险单。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晓犹豫期的起始时间、天数以及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3)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晓投资相连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实际投资收益可能遭受损失; 宣传材料中的效益展示仅基于假设的投资回报,并不代表未来的实际回报。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金额。
(6)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晓退保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万能保险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万能保险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着位置,使用比正文大至少一号的粗体字体标明该产品为万能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息的部分率是不确定的。
2、如提供灵活的缴费方式,应特别提醒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
(二)产品的基本特性
万能险的运作方式、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3) 保单账户
1.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2、逐项列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扣除比例(或金额)和扣除时间。
(4) 效益展示
1、以表格形式展示每个保单年度末万能险的保单权益。 该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或者一次性缴纳保险费、附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
(二)收取的各类费用,包括加盟费、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必须逐项列出;
(3) 存入万能保单账户的金额;
(4)各保单年度末在不同假设结算利率下的保单账户余额、身故给付金额及现金价值。
2.保险期限不满10年的,须逐年证明每个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如果保险期限大于10年,则必须逐年证明前10年中每个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3、在演示福利时,必须注明用于演示的万能险的假设结算利率,并以醒目的字体注明,福利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等假设,并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的认可。 最低保证利率以上的未来经营业绩和投资收益预期存在不确定性,实际保单账户收益可能低于中高端收益示范水平。
(5) 犹豫期与退保
(一)犹豫期的含义、起始时间、天数以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 犹豫期内退保需扣除的费用及退保基金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在公司网站公布当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结算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保留至少近10年的万能险月结算利率历史信息,供公众查询。 经营时间不足10年的,保留万能保险自启动以来的所有月结算利率历史信息。
第二十七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醒投保人,并告知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况报告。 政策状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号、保险单生效日期、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限等;
(二)报告期内本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
1.保单账户期初价值;
2、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增加,包括基本保险费、附加保险费、一次性缴费保险费、附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保单账户结算收入、持续分红等。 ;
3、当期保单账户价值减少,包括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部分支取等;
4.期末保单账户价值。
(三)报告期内各月年化结算利率。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例如促销。
第二十九条 万能保险投保人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是否签署了保险单;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晓犹豫期的起始时间、天数以及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4)提醒投保人,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晓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金额;
(6)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晓退保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分红保险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显着位置,使用比正文大至少一号的粗体字体,表明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 其中,若以增量红利形式派发股息,应特别提示领取终期红利的条件。
(二)产品的基本特性
分红保险的产品承保范围、责任排除、保单利益和关键投资策略。
(三)股利及股利分配情况
1、说明产品分红的来源,包括死利差、手续费差、利差等,并进行简要说明;
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还是增量红利,是否有终期红利,并进行简要说明;
3、说明实现红利的方式,包括直接领取、缴纳保险费、累积利息或其他方式;
4、说明股利分配政策及决定政策股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4) 效益展示
1.以表格形式展示每个保单年度末分红保险的保单利益。 该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二)满期给付、死亡给付、退保给付等保证给付;
(3) 非保证利益,例如本年度红利及累积红利。
若以增量方式派发红利,则可在表格中列明终期红利,但应具体说明领取终期红利的条件。 所证明的累积年度红利和终期红利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期限不满10年的,须逐年证明每个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如果保险期限大于10年,则必须逐年证明最近10年中每个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3. 效益介绍应以粗体字清晰标示。 收益列报基于公司的精算和其他假设。 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 该保单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
4.在效益论证时,不得披露用于论证的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率。
(5) 犹豫期与退保
(一)犹豫期的含义、起始时间、天数以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 犹豫期内退保需扣除的费用及退保基金的计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不得采用分红率、投资收益率等比率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发出一次红利通知。 奖金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号、保险单生效日期、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限等;
(二)保单各年度的保险费以及上一保单年度末向投保人分派的总红利;
(三)股利分配政策;
(四)公司当年分红金额及向投保人分配的分红总额;
(五)本年度向投保人分配的红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分红通知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公开分红保险的经营业绩或分红水平。
第三十三条 分红保险投保人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是否签署了保险单;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晓犹豫期的起始时间、天数以及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4)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晓宣传材料中的利益展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
(5)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晓退保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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