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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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捷顺科技 股票代码: 独立财务顾问:(不适用)

序列号项 该项是否存在(是/否/不适用) 备注

上市公司合规要求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经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开承诺的规定分配利润的情况?

4、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是否建立了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6 是否未向奖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援助?

激励对象合规要求

7 是否不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9. 过去12个月内该人是否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十、最近12个月内是否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1、近12个月内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措施?

12、是否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4 激励名单是否已经监事会审核

激励计划合规要求

15 上市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是否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是的

16 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向单一激励对象授予的股份数量累计是否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是的

十七、激励对象预留股权比例是否不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权数量的20%? 是的

18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列明其姓名、职务、奖励数量?

19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否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20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是否自首次授予之日起不超过10年?

21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2 股权激励计划约定事项是否齐全?

(一)对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逐项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况; 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配不符合上市要求。 要求是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拟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种类、来源、涉及的权益数量及其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分阶段实施的,每次授予的股份数量、股权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设有预留股权的,预留股权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总股权的比例; 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总数是否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

(四)除保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姓名、职务、可授予的权益数量以及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总额的比例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披露; 其他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可授予的权利数量(逐项或适当分类)及占拟授予权利总额的比例; 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授予单一激励对象的公司股票数量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法、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及行权安排、授予日、限售期及限制性股票解锁期限的安排为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的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实、核实权利。 需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七)激励对象授予和行权的条件。拟分期授予或行权的,应当披露每次授予或行权的激励对象的条件; 对设立条件涉及的指标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明; 不满足授予权和行使权条件时,相关权益不递延至下期; 如果是这样

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予以披露的,应当充分披露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 公司同时实施多个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下,如果后期激励计划中公司的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合理性。

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名单_股权激励名单会公示吗_股权激励名单在哪公示

(八)公司授予权利和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其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

(九)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权数额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式和程序(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式) 是

(十)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的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计提的费用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情况

(十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职务变动、辞职、激励对象死亡等情况时,股权激励计划如何实施。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争议或争议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激励对象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权利授予或者权利行使不合规的。 公司承诺将一切利益归还给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回购注销及收益回收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间、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3 是否包括激励对象的公司绩效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

24、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否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

25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比较依据,选取的比较公司是否不少于3家。 不适用

26 是否说明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

限售期和行权期合规要求

27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日的间隔是否不少于12个月。 不适用

28 每期解除限售的期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不适用

29 各期解锁销售比例是否不超过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50%。 不适用

30 股票期权授予日与首次行权日的间隔是否不少于12个月?

31 股票期权下一个行权期的起始日是否不早于上一个行权期的终止日?

32 每个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33 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不超过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总数的50%? 是的

监事会和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合规要求

三十四、监事会是否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35 上市公司是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出具专业意见?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编制、审核、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是否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重大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者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八)拟激励对象董事或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回避?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发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不适用。

审查计划合规性要求

37 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8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39 是否存在前所未有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信息错误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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