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多方的利益。 较低的折价可以体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强度和实施股权激励的诚意,但不合理的低价将直接对现有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既得利益造成损害和侵害。 如何通过确定授予股份的价格来平衡各方利益,是折价购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计的重点。
2015年华侨城宣布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尚未颁布,该计划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试行)”及相关配套系统。 同时,作为一家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华侨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还必须遵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试行办法(境内)》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没有对限制性股票的最低授予价格作出限制。 施行后不久,证监会就意识到,不限制最低授予价格可能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 在此情况下,2008年发布《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备忘录第1号》时,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折扣的发行作出了补充规定,将激励股票来源与现有或增量股票区分。存量,并利用增量存量进行激励。 情况规定:“如果标的股票来源为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获得股票,且本质上属于定向增发,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价来源规则和抑制定向增发的公司”,要求定期确定发行价格和锁定期,并考虑股权资本的共同影响。 (一)发行价格不按发行价格的59%计算公司股票最近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 (二)自股票授予日起十年内两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不得转让自授予股票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转让。”
《国家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第十八条规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一)上市公司股权授予价格应当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摘要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收盘均价(二)上市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授予价格为:按照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三十个交易日后的市场价格确定。
从华侨城公布的激励计划内容来看,其采用公平市场价格折价定价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即“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价格”,最终将授予价格确定为4.73元/股。
方案还对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作出了解释:“公司的定价基准日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平市场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公司标的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华侨城折价购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并严格遵循《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备忘录第1号》和《股权激励实施试行办法》 《国家控股上市公司激励措施(境内)》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规定,折价设定为60%,充分保证了授予价格确定的公平性和激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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