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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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规定,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员工的权利。 该权利允许授权员工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上述“确定价格”称为“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是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 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者该价格的折现价,也可以是按照预先设定的计算方法商定的价格; “授予日”又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 “行权”又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价格所享有的权利份额。 根据期权计划选择和购买股票的过程; 员工行使上述权利之日为“行使日”,又称“购买日”。

根据财税[2016]101号规定,股票(权利)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权利)的权利。某时段。

2、股票期权收入性质的认定及其具体税收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注1),一般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注1:部分股票期权规定授权后即可转让,且在境内外有公开市场和挂牌价格(以下简称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员工接受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税务处理如下:

1、员工获得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员工实际获得的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 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作为授予日当月员工的工资收入。 员工通过折价购买股票期权取得股票期权的,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买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后的余额,可以作为当月工资收入的授予日期。 员工取得公开流通股票期权并实际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后,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2006]902号

2、员工获得上述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其因股票期权转让取得的收入视为财产转让收入,按照附注2(国税函)进行纳税处理。 [2006]902号)

注2:职工再转让行权股票时取得的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为个人在二级证券市场转让股票等证券取得的收入,应合并处理。按照“财产转让”的规定,按照“所得”适用的免税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2、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税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办理。

3、新三板/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转让:

(一)原始股份转让及纳税;

(二)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非原始股转让暂不征税(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

依据:国税函[2006]902号

(二)员工行权时,从企业获得的股票实际购买价格(行权价格)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格(指该股票当日收盘价)之间的差额,下同)是由于员工在企业任职所致。 受雇取得的以及与业绩、业绩有关的受雇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特殊情况在行权日前转让股票期权的,应当就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注3)作为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行使期权期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以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每股市场价格-支付给职工的股票期权金额)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每股行权价格注4)×股份数量

注3:“股票期权转让净利润”一般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 员工通过折价购买股票期权的,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买股票期权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视为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国税)汉[2006]902号)

注4:“职工为获得股票期权而支付的每股行权价格”一般是指职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 员工折价购买股票期权的,上述行权价格可以包括员工折价购买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国税函[2006]902号)

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并未实际买卖股票,而是根据行权日股票期权所载明的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获取价差收入行权价格、差价收入作为职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902号)

(三)职工行权后重新转让股票所取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为个人在二级证券市场转让股票等证券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处理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适用的免税规定计算缴纳。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2、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税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办理。

3、新三板/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转让:

(一)原始股份转让及纳税;

(二)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非原始股转让暂不征税(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

(四)职工因股权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员工接受所在单位(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中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包括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办理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6]902号)

除另有说明外,以上数据依据:财税[2005]35号

3. 税收优惠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形式转化为个人奖励。 奖励对象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取得股息或者转让股权的,按照出资比例​​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项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税字[1999]45号)

(二)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形式向科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 (国税发[1999]125号)

(三)上市公司授予个人股票期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以在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或解除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到股权奖励。 。 (财税[2016]101号)

(四)非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符合规定条件(注5)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可以暂时不缴纳税款。享受股权激励时应纳税,并可递延纳税。 税款递延至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收购成本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财产转让收入”项目,按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利)期权的取得成本按照行权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取得成本按照实际出资确定,股权奖励的取得成本为零。

个人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从所在企业取得股票(权利),且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在取得该股票(权利)时,按照与实际取得股票(权利)的差额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5:享受递延所得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国有单位不设股东(股东大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股权激励计划应当载明激励目的、对象、对象、有效期、各种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的条件和程序等。

3、激励对象为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通过向境内其他居民企业投资技术成果而获得的股权。 激励对象股(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大会)确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累计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近六个月在职员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利)期权自授予日起持有三年,自授予日起持有一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持有三年,解禁后持有一年。 年; 股权奖励自收到​​奖励之日起保留三年。 上述时间条件必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

六、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七、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股权奖励对象公司所在行业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行业目录》(见附件)范围。 公司所属行业按照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五)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全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公告2023年第25号)

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收入和限制的通知《关于股票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试点政策扩大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税务管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持股相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相关条件第四条第(一)项不适用。 计入当年综合收益时,全额按照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两次(含)以上股权激励的,合并后按规定计算纳税。

依据: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等。

(三)股票转让(出售)所得的税金计算。 对职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所得,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行权后再次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税款应当依法缴纳。 (财税[2005]35号)

(四)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的税金计算。 职工因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按照规定免税、减税的以外,均按规定税率全额征税。 (财税[2005]35号)

5. 馆藏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 境内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自行申报纳税。 职工从两地以上以股票期权形式取得工资薪金且无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应当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纳税。

(三)提交相关资料。 境内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应当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授权通知书等材料; 员工行使股票期权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授权通知书等材料。 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材料应当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税款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个人接受或者转让的股票期权及认购的股票(包括种类和数量) 。 、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处罚。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自行申报从股票期权计划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员工未按要求报送上述相关报表和资料,或者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或扣缴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公司以股票期权形式实施股权激励的,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亦同。

(六)无住所个人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来源按照工资薪金来源的规定确定。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履职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 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行合同、履行职务并出境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中属于该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工作。 具体计算方法为:多月奖金或股权激励乘以该多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内公历天数的比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69号)规定,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科技持股相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均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基础向员工提供股权激励的,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执行上述规定。

6. 案例

李先生于2023年1月获得上市公司授予的15,000份股票期权,授予日股价为10元/股,行权价格为8元/股。 该股票期权自2024年2月起行权。假设李先生于2024年2月28日行权10000股,行权当日股票市场价格为16元/股。 李先生为此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分析:

第一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的规定。 员工行使期权时,其从企业获得的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格(行权价格)与购买日的公平市场价格(指该股票当日收盘价)之间的差额,下同)是指员工因在企业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而获得的与受雇和受雇相关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职工行使期权期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以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每股市场价格-支付给职工的股票期权金额)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每股行权价格)×股份数量。

李先生于2024年2月28日行使权利时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6-8)×10000=80000(元)。

第二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5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获得的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不再纳入计入2027年12月31日之前年度综合所得的,按综合所得税税率表单独全额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李先生获得的股票期权激励应单独全额纳税,应纳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假设李先生于2024年10月31日再次行权50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元/股,行权当天股市价格为23元/股,那么李先生个人缴费应如何计算为了这个练习? 所得税?

答: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两次(含)以上股权激励的,将各期所得合并计算,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全额计算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李先生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与第一次行权日期2月28日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因此,李先生第二次股权激励收入应与第一次行权相同。 综合税计算。 具体来说,二次股权激励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3-8)×5000=75000(元),合并二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80000+75000=(元)。 因此,第二次股权激励应申报纳税=×20%-16920-5480=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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