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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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转让股权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于次月十五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

(三)受让方实际履行股东义务或者享有股东权利;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者公告生效;

(五)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行为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有证据表明股权已转让的其他情形。

2、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

1、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三、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于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时确认。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收入。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按照股权可分配的金额。 ”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及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1.企业取得的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捐赠收入、应付账款收入等,无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应当在确认收入当年一次性计算缴纳。 ”

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收入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8. 间接转让房地产所得或者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直接负有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向股权转让方缴纳相关款项。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的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应纳税款或者未足额扣缴税款的,股权转让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并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及涉税文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入库后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但扣缴义务人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自合同或者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信息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

4、合理利用协议生效时间,避免提前缴纳税款

当协议可能被撤销且没有现金收入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通常是转让方无法接受的。 为此,我们建议转让方合理利用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条款,避免提前缴纳税款。

(一)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经咨询涉税法律专业人士后,我们发现合同的成立和终止是不同的,不应混淆。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成立所需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有两个以上; 双方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双方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的成立应当有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自核准登记之时起生效; 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存在法定终止情形的,可以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仍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性质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合同生效。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 但交易双方约定了合同生效条件的,按照交易双方的约定。 合同可以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也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终止。 主要还是看双方当时的约定。

(二)合理运用有效规定,避免提前纳税

在了解上述合同法相关规定后,转让方财务人员根据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提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建议: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其生效条件为:受让方于202年3月*前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2)由于在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费之前,转让方即将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工商,因此双方另行签订了股权返还协议,生效日期为202年3月*,且生效条件是受让方没有能力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 同时,签署返还转让相关文件并移交转让方妥善保管。 若受让方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本文件将用于办理股权返还转让事宜。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被认定的转让方应当在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且合同生效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五、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作词:余小健

审稿人:王玲玲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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