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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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应当如何确定?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定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按照投资时与非货币性资产的价格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和投资时的价款之和确定股权原值。经税务机关认可或批准的股权收购;

(三)以无偿转让方式取得股权,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之和确定股权原值。股权及原持有人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且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将新转股的原股权确认为股本。转增金额与相关税费之和。 价值;

(五)除上述情况外,股权原值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定。

综上所述,个人股权转让根据以下五种情况确定股权原值: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股权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确定股权原值:

(1)根据股权转让日上期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实收资本(或股权)”×转让股权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比例企业+“资本公积”科目中的资本(或股权)溢价金额×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

(二)转让方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价款与与收购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三)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电子账本记录金额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确定股权原值:

(一)纳税人取得该非货币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二)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资产原值证明,无法正确计算非货币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非货币资产原值。依法拥有资产。

(三)纳税人在所投资企业明细账户投入的非货币资产金额。

3、无偿转让取得的股权原值,为原股权持有人以现金或者非货币资产取得的股权原值(原股权持有人转让股权原值应指下列项目):上面 1 和 2)。

4、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个人股东转让时已依法就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转让股权的原值应为被投资企业。 “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转入实收资本(股本)会计科目列示金额。

5、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的方法包括以下方法:转让方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评估费、中介费发票上发生的金额等。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修订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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