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托管协议各方 (一)基金管理人名称:芙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金融大厦 1101 室 1101-1 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交广场3501室。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成立日期:2016年1月25日 批准成立及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字[2015]机构第3118号 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期限:可持续经营业务范围:募集资金;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唐双宁成立日期: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持续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件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基金资字[2002] 75号 联系电话: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及解释 (一)托管协议的订立依据 本协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芙蓉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被制定。
(二)签订托管协议的目的 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托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上的权利、信息公开、相互监督。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 (三)托管协议的签订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四)解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托管协议中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中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间存单等,剩余期限不超过一年的金融工具。 397天以上(含397天)。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照下列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管: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每个交易日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每个交易日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二)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以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且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三)基金投资于定期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按照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四)本基金投资于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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