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和控制权核查不到位,投行和律师事务所均被出具警告信。
11月8日,深交所披露6项自律措施,其中5项涉及深圳市豪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吉达电子”)。浩吉达电子两名实际控制人曾有婚姻关系,但招股说明书并未披露其报告期内离婚,也未披露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中介机构中信证券(维权)、中伦律师事务所因未认真核查和信息披露而被给予书面警告。
两名保荐代表人被给予六个月不接受其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两名签约律师、浩吉达电子及两名实际控制人均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9月份以来,已有6家券商或其保荐代表人被沪深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大部分是由于核查发行人资金拆借情况、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销售费用等所致。不这样做的处罚。
“知而不报”实际控制人离婚信息
2023年9月28日,深交所受理浩吉达电子IPO申请。同年10月27日,深交所发出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但2024年4月7日,好吉达电子及保荐人中信证券撤回上市申请。随后,深交所终止对该公司IPO审核。
此次对浩吉达电子IPO项目开出的罚款,是“声明等于责任”的又一典型案例。深交所表示,此次发行人及两家中介机构被处罚,与招股书中未明确披露实际控制人联姻及股权变动有关。
具体来说,招股说明书提到,豪吉达电子的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黄国平和董事兼总经理黄碧蟾。两人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份25.83%和59.69%,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双方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巩固了共同控制关系,并同意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继续保持一致行动。
事实上,根据《赞助工作报告》,两人在报告期内曾结婚、离婚。深交所在第一轮问询中关注了这一问题,并要求其根据双方离婚的具体时间、公司决策情况,说明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制定和公司治理实践。质询回复初稿(未密封)对此作出回应并提到,因两人离婚,股东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深交所认为,保荐人在充分了解前述离婚事项的情况下,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离婚相关信息。其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出具核查意见的依据不充分。中伦律师事务所也对此负有责任,但相关核查工作不充分。
未披露控股股东重大股权转让情况
此次中信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再次失职被罚款。深交所提到,在首轮问询中,要求根据黄国平、黄碧婵在发行期间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的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报告期及股权转让情况。
第一轮问询回复初稿(未加盖印章)显示,虽然双方仍通过潇湘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但总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但报告期内,潇湘投资两名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黄碧婵持有潇湘投资60%,黄国平持有潇湘投资40%。黄碧婵持有潇湘投资40%的股份。如出资90%股权,黄国平持有潇湘投资10%股权。由此,黄国平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由52%调整为31%,黄碧灿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由48%调整为69%。
深交所认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黄国平、黄碧蟾在控股股东潇湘投资层面的持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相关变更可能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产生影响。但保荐机构未督促发行人披露上述重大股权转让事项。
最终,中信证券被给予书面警告,两名保荐代表人被罚款。 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不接受其签署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豪吉达电子、黄国平、黄碧婵也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9月以来已有六家投行被罚款
深交所披露的另一份自律监管措施是向华道生物及四名高管以及IPO协调人发出的。尽管华道生物撤回了IPO申请,但监管部门仍然“追根究底”,并就华道生物IPO期间的财务造假行为进行了处罚。
深交所称,经调查,华道生物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分析”涉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至2021年,华道生物采用虚假发票的方法,虚假销售8-羟基喹啉铜、二苯砜、苯亚磺酸钠等产品,同时伪造销售收据,导致《公告》中披露的销售收入、利润虚假。招股说明书”。
最终,深交所公开谴责华道生物及实际控制人,并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华道生物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被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同受处分,有期徒刑三年。 IPO协调员也受到公开谴责。
新“国九规定”发布以来,一系列政策都强调要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格控制IPO进入。可见,沪深交易所对IPO项目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据中国证券报不完全统计,仅9月以来,沪深交易所共出台自律监管措施34条,涉及投行项目11个。多数案件为“一锅”,自律监管措施由发行人、保荐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主体,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或高管、保荐代表人、签约律师、会计师等采取。
就涉及的券商和投行而言,9月以来,除上述中信证券外,还包括国投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东方证券等。其中,中信建投、东方证券均两次受到监管自律监管措施。
从上述罚款情况来看,沪深交易所更加关注拟上市公司的内控治理情况、资金拆借情况、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保荐人经常因未能进行核查并确保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而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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