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将招商证券告上法庭索赔 15 亿,因十年前并购财务造假案

进不了网站?换个网络试试!

中国安科的诉讼对象是招商证券,诉讼理由是“未勤勉尽责”。当时,中安概念股中国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安防科技”)通过并购借壳中国安防科技前身老八飞乐公司有限公司拟在A股市场上市。 2015年,中安消防、飞乐股份重组完成,但仅一年后便因财务造假被调查。目前,上述并购重组案件涉及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中安消及中介机构均已受到行政处罚。

处罚实施后,中安科获得数千名投资者诉讼赔偿,赔偿金额达数十亿。中安科在公告中表示,招商证券未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第一财经此前获悉,招商证券将积极应诉,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为2.87亿元。目前,确定的补偿金已基本支付。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层出不穷,但上市公司起诉中介机构的却很少见。双方的诉讼因此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接受采访的法律专业人士表示,上述诉讼的核心和难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而此前的判决比例会对后续的诉讼案件产生一定的影响。 “法院在考虑招商证券是否应当赔偿中安科时,应当考虑到招商证券已经作出赔偿的事实。”上海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波认为,当前财务造假案件中,上市公司起诉中介机构。机构还比较少见。中安科诉招商证券的审理结果不仅对案件当事人产生影响,而且对今后类似案件也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索赔金额超15亿元

中安科之所以起诉招商证券,是因为该公司在上述重整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职业判断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其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该公司索赔15亿元以上。

中安科所谓的重大资产重组可以追溯到十年前。 2013年,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主要涉及出售部分资产和负债、收购中安消100%股权。招商证券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和持续督导服务。

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的全面参与下,公司完成新股登记,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飞乐股份主营业务变更为安防系统集成及运营服务、产品制造,控股股东变更为中恒汇智。此次重组也被业内视为中安科借壳上市。 2015年3月,飞乐证券简称变更为“中安消费”,2024年7月变更为“中安安防”。

上述并购完成一年后,中安科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监管部门完成调查,认定中安消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未能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导致估值虚高、估值虚高。 2013年营业收入,产生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和虚假记录。

中恒汇智作为中安消防科技的控股股东,利用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置换中安科股份,夸大中安消防科技的资产评估值,导致中安科及其股东所有者权益的实际价值低于中安科的实际价值。该账面价值损害了中安科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此,中安科、中安消防科技、中恒汇智均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分别罚款40万元、60万元、60万元。中恒汇智实际控制人被屠国振罚款30万元。罚款1万元,禁入市场10年,多名责任人员受到处罚。

随后,对参与上述并购重组的中介机构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问责。 2022年9月,招商证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招商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未勤勉尽责为上述资产重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未对“伴伴通”项目予以高度重视和审慎核查,未能制定并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文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经充分核实,存在误导性陈述。为此,证监会对招商证券罚款、没收共计630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时隔多年,中信建投近日将责任归咎于中介机构招商证券。中安科表示,由于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协议、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职责,其财务顾问工作存在严重错误。职业判断,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的信息披露存在误导。陈述和虚假记录导致该公司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并向投资者支付巨额赔偿。

此外,招商证券也未能对上述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并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资产按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中安科请求判令招商证券赔偿公司各类损失共计15亿元,包括中安科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金和股份、公司缴纳的罚款、虚增评估价值的对价等。 。此外,还请求裁定判令招商证券退还公司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中安科将招商证券告上法庭索赔 15 亿,因十年前并购财务造假案插图

该案有何影响?

如果案件最终胜诉,中国安科将获得可观的收入。公司在公告中表示,若胜诉,收到的赔偿金将有利于增强公司所有者权益,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声誉,对促进公司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如果不能胜诉,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投资者的补偿已在《重整方案》中充分拨备偿债资源,补偿工作已基本进入最后阶段。

根据重整方案,截至2022年5月27日诉讼时效届满,投资者起诉中国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超过8000起,诉讼金额合计约15.52亿元元。中安科财报显示,2019年至2022年,公司每年营业外支出数亿元,四年累计营业外支出约18亿元,主要是由于营业外支出增加所致。股东诉讼赔偿费用。

经过八年的风险警示,中安科今年上半年刚刚实现“除名”。 2015年并购重组后,由于所投资资产评估价值较高,为履行借壳承诺,中安科开始进行持续并购、快速扩张,这也造成了巨大的财务压力。

2016年至2021年,中安科债务水平连续几年超过50亿元,其中2016年、2017年债务高达70亿元以上。由于债务危机严重,中国安科已发行多次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风险警示。 2022年6月,中安科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中安科的业绩也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2017年至2022年,公司年营收水平较为稳定,基本维持在25亿元-30亿元的水平。然而,5年净利润都是亏损,其中2018年亏损近20亿元,2021年亏损将超过15亿元。

2023年,中安科业绩开始扭亏为盈。 2024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3.14亿元,同比增长3.43%;净利润2509.1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503.1%。

由于中安科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智”)所持股份多次被拍卖,中安科8月份披露,中恒汇智持股比例已降至13.98%。 %。第二股东武汉荣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5.05%,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投资者也比较关心拍卖中恒汇智股份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中安科在10月9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表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恒汇智,因其股份多次被拍卖,目前持股比例为13.9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不过,中恒汇智因自身历史债务而面临多起诉讼,且可能涉及后续多次拍卖,且存在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收购相关业绩承诺补偿尚未完成的情况。 ,未来控股股东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陈波认为,中安科诉招商证券案的审理结果不仅会对本案当事人产生影响,而且对今后类似案件也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影响包括证券中介机构在内的证券中介行业。证券公司、审计、评估、法律。发展意义重大。

类似案例并不多见

近年来,监管机构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包括紫晶存储、恒大地产、泽大益生、康美药业等。查处多起金融诈骗案件。

但迄今为止,财务造假案件中,投资者诉讼要求赔偿的案件较多,而上市公司起诉中介机构,尤其是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的案例相对较少。

“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存在有偿委托关系。上市公司是委托人,证券公司、审计、评估、法律机构等中介机构是受托人。至于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于受托人的过错,法律规定比较明确。”陈波分析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委托人因受托人的过错而遭受损失,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另外,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等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金额。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当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

“但上市公司与券商、审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有偿委托关系。”陈波表示,第一,这种委托关系的性质虽然根源是民商法,但受到行政法的严格控制。控制的内容包括受托人和经办人员的资质、受托服务的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工作标准等。其次,受托人的费用可能与委托人可能的损失有很大不同,甚至根本不在一个数量级。

“这些特殊性导致僵化地适用经典受托人的过失赔偿理论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这样的后果不仅会影响到个别案件中的中介机构,也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发展。”这种影响对上市公司乃至证券市场来说并不难理解。”在陈波看来,这是上市公司针对中介机构提起的案件较少的根本原因。

中安科将招商证券告上法庭索赔 15 亿,因十年前并购财务造假案插图1

他还认为,上市公司很少起诉中介机构的另一个原因是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非常熟悉,拥有大量上市公司甚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这些信息既有公开的,也有非公开的,有合法的,也有灰色的,甚至非法的。如果上市公司对自己的情况,特别是交易过程中的行为不是很有信心,就会采取行动。

今年3月,康美药业(.SH)还公告称,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已按照重整计划完成了对5万多名投资者约25亿元的赔偿。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其中包括向广州越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根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其已承担的赔偿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共计3.41亿元。

陈波认为,康美药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索赔与中国安科对招商证券的索赔略有相似,但也有更多差异。康美药业案中,上市公司是造假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中安科案中,欺诈主体是上市公司的并购标的。上市公司聘请招商证券对并购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为本次并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公告中,上市公司自称是受害方,即为其服务的招商证券未尽充分检查,导致其受到损害。此外,两案中中介机构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也存在差异。

中安科表示:“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是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第一财经从相关知情人士处获悉,此前生效的法院判决中,认定招商证券不知情或应知与众安科、众安消防科技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最终认定招商证券属于25%范围。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本质上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相关责任人的内部赔偿问题。根据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招商证券的责任上限应为连带责任的25%。同时,其已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安科无权在内部追偿诉讼中要求招商证券承担责任。”上述相关知情人士表示。

诉讼难点在于责任划分

多位证券律师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上述诉讼案件的核心和难点在于如何划分双方的责任。

事实上,在以往的投资者赔偿案件中,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一度成为诉讼纠纷的焦点。

在2020年投资者与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显示,一审判决中安科向两名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投资差额损失,而中安消防科技、招商证券和瑞杰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安科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时,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对中安科一审支付义务的连带责任,并改判驳回投资者的相关诉讼。索赔。

2020年12月,上海高院审理上诉案,最终认定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中安科起诉招商证券。诉讼的难点还在于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责任划分。上海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诉讼并不常见。如果我们进行理论上的推测,难点之一就是中介机构的过错的认定。例如,如果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做出处罚或制裁决定,中介机构就会更加被动。第二个难点是发行人损失的认定以及中介机构过错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峰认为,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划分。无法区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平等承担。但在实际的早期投资者民事索赔案件中,法院均判决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可能会对本次纠纷的后续解决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最终的判决只能由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并参考以往的判决来做出。

陈波分析,招商证券可能会主张其已基本支付给投资者的2.87亿元承担连带责任,并代表中安科向投资者履行赔偿责任。本质上是委托合同项下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来自中国安科的赔偿。 2.87亿元的金额是其费用的9倍。已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不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中安科可能会主张招商证券应继续赔偿剩余的75%。法院在考虑招商证券是否应当赔偿中国安科时,应当考虑到招商证券已经作出赔偿的事实。

徐峰认为,诉讼双方均为上市公司,拥有数万名中小股东。不管困难与否,最终都需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厘清各自的责任边界。这也是对中小股东权益负责的体现。

本站候鸟号已成立2年,主要围绕财经资讯类,分享日常的保险、基金、期货、理财、股票等资讯,帮助您成为一个优秀的财经爱好者。本站温馨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推荐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