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晚间,中安科披露,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未按照约定勤勉、合法地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向中安科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中安科请求法院判令招商证券赔偿公司各类损失共计15亿元。
据悉,这笔金额包括中安科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金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以及虚增评估价值的对价。
此外,中安科还请求法院判令招商证券退还公司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上述诉讼索赔暂定金额为15.315亿元。
以“未勤勉尽责”为由
中安科起诉招商证券
2024年10月10日,中安科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沪74民初884号《受理通知书》。截至公告发布之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2013年5月、2014年8月,中安科分别与招商证券签署了《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咨询和持续督导协议》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咨询和持续督导协议补充协议》,规定招商证券证券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和持续督导服务。 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的全程指导和参与下,公司完成新股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分别对招商证券作出《民事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招商证券为重大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招商证券及项目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中安科认为,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按照协议、依法勤勉尽责地履行财务顾问职责,造成专业判断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录导致公司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并向投资者支付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也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导致其对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从而导致公司重组资产估值严重虚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中安科的前身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0年上市,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老八股”之一。 2014年12月,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中安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安科技”)100%股权,完成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主营业务变更为安防系统集成及运营服务、产品制造。 。 2015年3月,上市公司更名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再次更名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自2017年被“ST”以来,中安科多年来一直处于退市边缘。直到今年6月底,它才得以“脱帽”、扭亏为盈。
中安科预计,本次公布的诉讼可能对公司当期或后续利润产生影响。 “如果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将有利于增强公司所有者权益,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如果公司未能胜诉,将不会有“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对投资者的补偿已在《重整方案》中充分拨备偿债资源,补偿工作已基本进入最后阶段。”中安科表示。
2016年12月22日,因中安科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安科立案调查。 2019年5月30日,调查结果曝光,中国证监会向中国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中安消科技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将“伴伴通”项目纳入盈利预测。但在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时,未能及时提供新的《盈利预测报告》。其评估价值严重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中安科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和虚假记载。
中安消防科技将“班班通”项目列入2014年《盈利预测报告》。项目难以继续执行时,未能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导致评估报告中的《中国安全消防技术评估值》为285.9亿元,预计增加值约26.91亿元,增加值率为1597.19%。”评估结论严重失实,插入资产评估价值严重虚增。中安科以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律师:本质是解决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划分问题。
2022年8月,招商证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年9月,证监会对招商证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招商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在《第六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中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指出,招商证券出具本报告是基于对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相关协议、公告和其他材料。获得独立财务顾问的报告;在对插入资产定价的公平性、合理性进行相关分析时,采用了资产评估值以及瑞华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和2014年度盈利预测审查报告。但其并未对《财务顾问报告》引用的盈利预测、资产估值等数据进行充分核查和核实。
“随着证券资本市场的改革和监管趋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机制的运行日趋成熟。一般来说,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主体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中介机构等实体。”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洪灿表示。
他认为,民事判决通常会解决投资者与上述主体之间的责任问题,但如何解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中介机构内部的责任划分问题还比较少见。此次中科安起诉招商证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从根本上解决了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连带责任划分问题。
”以(2021)沪74民初3271号陈建新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中安科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金额超过303万元,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说。
洪灿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已经解决了投资者的赔偿问题。投资者可以在上述判决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内向任何一方追究责任,但并没有解决连带债务人内部责任划分的问题。从而催生了中安科诉招商证券、康美药业原实际控制人、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随着证券监管机构不断加强监管,收紧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证券中介机构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诉讼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这也要求更多的中介机构必须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才能实现稳定、长期发展。”洪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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