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退休金。
1951年,我国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 《劳动保险条例》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对企业职工实行养老金制度。当时的养老金一词是退休金。递延养老金的待遇与工作工资水平有关。国家规定当时用人单位需要缴纳劳动保险费,由工会管理,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这实际上就是我国社会保险最早的雏形。
1969年,财政部发文,要求国有企业停止计提劳动保险费,并将养老金待遇改为企业对外管理费用。此时,养老金制度由缴付养老金制度转变为单位养老金制度。
事实上,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职工职工及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就明确提出了统一的退休概念。而我们领取的退休金就叫做退休金。劳动保险条例所称企业的工龄,统一规范为连续工龄。连续服务的含义是指退休前必须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如果有中断是不允许的。当时的服务年限要求是5年。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199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各企业要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意味着企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单位部分缴费的方式。个人缴费不得超过个人工资的3%,用人单位不得超过20%。个人缴费部分将逐步推进转型,2005年后统一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 2019年后单位缴费比例将逐步统一至16%。
事实上,早在1986年10月实施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改革时,就要求建立退休养老基金。这主要是针对新入职员工的要求,不包括退休员工。这段时间相当于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累资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按缴定收入,略有余额,有一定积累。它不是纯粹的积累型个人养老金,而是现收现付的社会养老金模式。
自1992年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国家陆续将退休人员纳入养老金和离退休福利。也就是说,从此时起,职工开始领取的福利就称为基本养老金。为保证平稳过渡,基本退休金计算方法最初几年没有发生变化。直到1995年至1997年,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才得以建立。
计算退休金时,按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建立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过渡养老金。这实际上相当于对相关缴费年度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不足的一种补偿。
至于视同缴费期限,需要根据员工档案确定。这其实是和之前的退休制度有联系,而不是所谓的不缴费。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视同缴纳期内的社会保险费由政府财政承担,个人无需缴纳。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说,退休金和养老金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称呼。现在养老保险全面实行了,全部被基本养老金取代了。 #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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