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深圳律所因未告知诉讼费致案件撤诉,被判赔 147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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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档案照片

1.5万元的律师费与147万余元的赔偿金额之间的差距,引发舆论轩然大波。

近日,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导致案件被撤回、原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以此为由将该律师事务所起诉,法院二审判令该律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147万余元。

事件发生后,南都、N视频记者回顾类似案件,采访多位业内人士,探讨赔偿额度认定、风险提示等问题。“这个案件最大的教训,就是提醒律师代理案件时要专心、要负责。”还有律师表示,要注意记录与当事人的沟通过程,收集自身履行代理合同义务的证据,降低职业风险。

这是一个小案子,律师费1.5万元。

由于一个小小的疏忽,一起律师费仅为1.5万元的案件,最终导致律师事务所面临147余万元的赔偿。

引发热议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被上诉人杨某一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二审判决,不服二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盈科律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损失194万元。

判决书中提到,本案二审的主要焦点是盈科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赔偿杨某某损失194万元,第一,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盈科律师事务所与杨某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盈科律师事务所负有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告知杨某某相关诉讼事项的义务。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盈科律师事务所在收到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告知杨某在规定缴费期限内缴纳费用;且该案最终因未及时缴纳费用而撤诉,该结果与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义务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违约,并无错误。

其次,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致使杨某在本案中丧失了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影响了杨某的相关诉讼权利及潜在的实体权益,盈科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决盈科律师事务所赔偿杨某损失147万余元。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损失一百四十七万余元。

盈科深圳律所因未告知诉讼费致案件撤诉,被判赔 147 万余元插图

9月5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一位知情人士向南都记者证实,相关情况属实。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这个巨额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该案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致使杨某在相关案件中丧失了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影响了杨某的相关诉讼权利和潜在的实体权利,盈科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杨某在相关案件中请求的191万余元业绩佣金,已超过其在劳动仲裁审前程序中请求的144万余元业绩佣金,增加金额达46万余元,故杨某无权获得本案佣金,其关于增加46万余元损失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决盈科律师事务所赔偿杨某损失147万余元。

“这个案件最大的教训,就是提醒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一定要敬业、负责。”上海全典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学平对南都记者表示,在民商事案件中,只要律师的授权包括代收法律文书,法院都会把缴费通知书、诉讼文书等寄给律师。律师收到通知后,疏于按照缴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通知委托人缴纳费用,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过错。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赵聪也认为,根据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与杨某签订了委托协议,未尽到及时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邓学平解释,“法院判令律师事务所赔偿140余万元,这个依据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而不是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数额。律师事务所支付赔偿金后,还可以向涉案律师追偿。”

南都记者注意到,盈科律师事务所在上诉书中也提到,杨某一审请求的194万元赔偿金未在劳动仲裁阶段得到支持或主张,一审判决不予支持。

对此,赵聪表示,若杨某的赔偿请求在仲裁中未获支持,其主张的140余万元销售业绩佣金尚未被认定为客观事实,且属于个人主张,无法确认该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不仅确定了杨某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对杨某的劳动争议案也进行了隐性认定,即承认杨某提出的140余万元销售佣金计算是客观、准确的,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原案判决。”赵聪说。

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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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因疏忽而给客户造成损失而被要求赔偿并非孤例

南都记者采访发现,律师因一时疏忽而被要求赔偿委托人的案例并非孤例。

2006年4月,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的李先生因当地一企业拖欠煤款3万多元,将企业告上法庭。

诉讼前,李某与方律师签订了代理合同,因在外地做生意,支付了代理费。同年5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煤炭款3万余元。2007年4月,李某回到老家向方律师询问案情,却发现方律师并未申请执行,公司也因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拒绝支付债务,李某要求方律师赔偿损失,将方律师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李某与方某签订的代理合同真实有效,方某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未在法定的执行申请期内及时主张权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方某赔偿李某损失3万余元。

无独有偶,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过判决。

该案中,由于律师在扣押工作中的重大过失,导致被扣押的现金250余万元未及时续领,导致委托人实际损失163余万元。

原来,南通某律师事务所黄律师、陆律师代理了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法院受理后,根据蔡某提出的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251万元。

随后,律师事务所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保全通知书,并经中介机构口头告知蔡某保全结果,但保全期满后,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未申请续签保全。

当陆律师代表蔡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和王某的财产时,仅冻结了数百元资金。

一审法院判定律师事务所应对本案损害承担次要责任,赔偿蔡某40万元。蔡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律师未尽到勤勉、审慎义务,未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导致被保全财产转移,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判令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14万余元。由于律师受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撰文:南方都市报记者敖银雪 见习记者李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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