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销售国产“潮品”
北京8月28日电(记者王冠)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城市免税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城市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城市免税店管理,促进城市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通知》,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地现有的6家城市免税店适用《办法》;北京、上海、哈尔滨等地现有的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制为城市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城市免税店。
《办法》明确,城市免税店销售对象为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即将在60日内(含)乘坐航空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旅客)。在出发口岸所在城市城市免税店购物的旅客应当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设置的免税商品提货点领取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带出境。
我市免税商店以经营携带方便的日用消费品为主,鼓励经营国内流行趋势商品、有利于传播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自主品牌特色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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