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徐女士买 100 万招行理财,仅收回 1.16 万,原因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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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投资者在招商银行APP上购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结果只拿到了1.16万元,引发热议。

事件起于2017年5月,杭州市徐女士通过招商银行总行APP手机客户端购买了“招商财富-鑫鼎铭影视文化产业第四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鑫鼎铭四期资管计划”)100万元产品,并向招商银行总行额外支付了1万元手续费,实际支付总额为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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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许女士提供的信息,鑫鼎明四期资管计划成立于2017年5月26日,期限为两年,至2019年5月26日,可续期一年,至2020年5月26日。许女士作为这款理财产品的A类投资者,保证年化收益为8%。

然而2020年4月份,徐女士突然被告知其购买的产品无法按时兑现投资本金及收益,在此期间徐女士仅获得单笔收益11591.69元。

徐女士认为,招商财富等卖方在推广、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提供高风险金融服务中,不仅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和“卖方尽职调查”义务,而且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故意将投资者置于高风险境地的行为中,具有一定的欺诈故意,主观上犯有严重过错。

因此,许女士请求招商财富及其他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1亿元(包括资管计划投资本金1.31亿元、预期收益1万元及招商银行收取的手续费1万元)。

招商财富认为,2017年5月,许女士、招商财富与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招商财富—新鼎铭影视文化产业第四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其中约定“……各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基于上述情况,许女士、招商财富与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中成立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载明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仲裁协议内容的规定。

最终法院认为,招商财富、招行杭州分行提出的涉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应予驳回的异议理由成立,徐女士与招行总行之间的纠纷同样是由于涉案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招行总行将其与原告徐女士之间的纠纷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早在2021年,杭州电视综合频道就报道过类似事件。杭州的赵女士是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的私人银行客户,2017年,招行的客户经理向她推荐了一只私募基金——招商财富新鼎明影视文化产业四期。赵女士看中了“招行”的品牌和这家管理公司,投资了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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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赵女士账户上只收到了23183元,该银行客户经理解释称,这是银行退还此前收取的管理费。

徐女士的经历也引发了投资者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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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招商财富是招商基金发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1日,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招商基金管理基金297只,规模达8884.46亿元。

不过,招商基金旗下的权益类产品(股票型和混合型)表现不佳,尤其是近年来新成立的基金。

Wind数据显示,目前管理的2021年初至今成立的股票型基金53只,仅有6只产品收益为正,最高收益为13.85%。亏损基金中,多只产品收益率跌幅超过50%;混合型基金产品略好一些,42只产品中有12只收益为正。

2021年至今新成立的权益类产品(股票型、混合型)整体亏损严重,近三年分别亏损12.21亿元、55.63亿元、62.01亿元,累计亏损129.85亿元;扣除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后,仍亏损6.47亿元、31.5亿元、44.26亿元,累计亏损82.18亿元。近三年新成立的权益类产品为招商基金贡献管理费15.15亿元。

参考:

“我花了200万买了招行理财产品,结果全部打水漂了?”杭州电视台综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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