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2024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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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确立“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规则

我国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退一倍赔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赔偿。

实践中,一些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假药、劣药,仍购买并要求赔偿。对于这种“明知买假”的行为,社会不同界别持有不同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作为首要价值取向,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机制。

支持对生活消费范围内所有购买者进行惩罚性赔偿

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2024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插图

此次发布的解释,对普通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退货退款、代购者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缺陷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基数确定、连续购买索赔和重复索赔规范、违法索赔处罚等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依据。《解释》支持所有购买者在其日常消费需要范围内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第一条规定,购买者为个人或者家庭日常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充分保护了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二是建立食品药品退款、返还制度。《解释》第二条充分吸纳社会公众意见,规定对依法需要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食品药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打消了公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顾虑。

三是明确采购商、小作坊的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采购商将采购行为作为自己经营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既要保障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2024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插图1

四是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五条在规定这一问题时,虽然没有列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不排除其适用。食品不符合加工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不区分生熟食品、食品中混入有害物质、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加工食品安全标准,危及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是规定了标签、说明书缺陷的认定规则。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不构成食品标签、说明书缺陷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缺陷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缺陷的表现形式,统一了裁判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

六是规定了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加强消费者维权。该条还规定,购买者错误提起“退一赔十”诉讼的,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法变更为“退一赔三”。由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没有超出原诉讼请求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裁判,并不要求购买者通过变更诉讼请求来改变诉讼请求,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徒劳。

第七,规范恶意索赔行为。《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重复索赔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对“明知买假”并恶意高额索赔的,其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对“明知买假”并连续购买后提出索赔的,以同一食品购买总次数为标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四条规定,对“明知买假”并连续购买、重复索赔的,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平时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率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

八是严惩违法索赔。对于恶意制造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假象、敲诈勒索、以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索赔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从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相关线索及材料,严惩违法索赔,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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