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蒋登帅遗孀冯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正信向南都万财社记者透露,内乡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此前对蒋登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7月31日,内乡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显示蒋登帅系工伤。8月7日,冯女士收到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此时,距离蒋登帅去世已过去583天。
认定函指出,蒋登帅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为工伤。
确诊后仍需加班开会至凌晨,去世前一天称“快要死了”
蒋登帅2022年初应聘牧原食品旗下牧原肉食,入职后被分配到杭州服务站营业部从事销售工作。此后,加班到凌晨,成了蒋登帅的常态。
2023年1月1日上午9点左右,蒋登帅被同事发现死在宿舍床上。身份证明文件回顾了蒋登帅接受治疗的全过程:
2022年12月30日16时许,蒋登帅因胸口疼痛到杭州城东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部感染。
2022年12月31日,蒋登帅有过工作记录,17时03分,当同事给蒋登帅发微信说“今晚你做饭吧”时,蒋登帅回复“我不行了,心好痛,要死了”。
2023年1月1日上午9点左右,蒋登帅被发现倒在宿舍床上,同事拨打120无人回应,120到达现场后,宣布蒋登帅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蒋登帅去世前的聊天记录,蒋登帅在肺部感染的情况下,仍要加班开会、对接客户。他的领导曾说,“可以安排低烧的员工拜访市场客户”。2022年12月30日,蒋登帅被确诊肺部感染的当晚,他加班开会,一直到第二天凌晨近4点;12月31日,理论上是休息日的蒋登帅,仍要多次与客户沟通,还被要求做饭。
两次工伤认定不成立后,人社局坚持“双倍工作+48小时”条件
蒋登帅去世后,冯女士曾两次为蒋登帅申请工伤认定,但均未获批准,每次未获批准后,冯女士便提起行政复议,但最终结果仍是未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两小时班次+48小时”)。据此,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蒋登帅从就诊到死亡的时间不连续,发病时处于睡眠状态,并非在工作;其在宿舍床上死亡,不构成在工作地点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冯女士不同意这种说法,她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称,事发前蒋登帅工作繁重,晚上开会、加班到凌晨三四点已成常态,大部分时间都待在家里工作,仅有的短暂休息也是为了补充工作能量,事发时应视为其在工作中。
此外,牧原股份为蒋登帅等人提供的两居室,既是他们的工作地点,也是他们的休息场所,原则上客厅是办公室,卧室是休息的宿舍。不过冯女士说,蒋登帅有时也会去卧室办公,她和同事们都是工作休息混在一起的。
由于两次工伤认定未果,2024年4月,冯女士将拒绝认定工伤的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行政复议支持该决定的内乡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该案于7月16日开庭审理,但当庭未宣判。
7月29日,郝正信律师告诉南都万财社记者,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了此前的认定,8月7日,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出具了新的认定书,认定蒋登帅属于工伤。
专家:“过劳死”认定为工伤问题应尽快提上日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的加班问题日益严重,员工过劳死亡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据南都网此前报道,我国法律对“过劳死亡”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过劳死亡”后,若想取得工伤认定,通常需要加入“认定为工伤”条款,即死亡必须符合“双倍劳动+48小时”的标准。
具体到本案,考虑到蒋登帅长时间加班,且其卧室与客厅在同一套公寓内,工作与生活没有明显区分。因此,据南都万财社记者此前报道,律师指出,蒋登帅的休息时间确实可以视为工作合理延长,而“双倍工作+48小时”条件中“工作”的认定面临一定的复杂性。
近日,郝正信律师也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考虑到蒋登帅突发疾病到发现死亡的时间间隔比较长,本案再次印证了职务职务的延长以及突发疾病与死亡的紧密联系,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专家指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善待“堕落”员工。
近日,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论证起草的中国社会法学会副会长董保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进一步指出,应尽快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将过度加班明确为工伤认定标准之一,对企业进行硬约束,从而减少“过劳死”的发生,倒逼“996现象”的治理。
采写:南都万才社记者 刘长源
牧原股份一员工加班至凌晨,次日身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未获批准
牧原股份员工工伤认定难 专家呼吁加快“过劳死”立法
本站候鸟号已成立2年,主要围绕财经资讯类,分享日常的保险、基金、期货、理财、股票等资讯,帮助您成为一个优秀的财经爱好者。本站温馨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