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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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19日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地方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相继制定、修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政策性文件,发布多项港口作业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提出新的要求。但与此同时,在上述《认定指南》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对个别条款理解不准确、缺乏针对性、认定主观扩大化等情况。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我国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方面不断加强监管、完善措施,确保安全,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发生一些突出事件,如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宁波舟山港危险品集装箱泄漏事件等。

以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为例,该类货物在港口作业安全方面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作业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设施较多,包括装卸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防雷静电接地装置、通讯设备、防爆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以及个人防护设备等。在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员工应根据货物种类、作业环境等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预防职业病。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涉及爆炸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也应当划定作业区域,确定责任人,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有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无关船舶停靠。

此外,由于舱室内作业环境为船上密闭空间,存在缺氧作业危险的可能性,应根据作业货物危险特性采取喷淋降尘措施。清舱指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作业人员动态,与吊车司机、清舱作业人员等保持畅通沟通。

国家明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强化管理确保安全插图

危险品港口经营人应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检查,及时消除。 张可 摄

上述《标准》明确指出,危险品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五个方面:超范围、超能力、超时限作业,或者危险品储存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危险品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危险品港口作业安全设施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危险品港口作业或储运设备设施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标准规定,对所列情形判断有困难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组织5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综合考虑同类型事故案例,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按照本标准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023年8月,交通运输部修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毁坏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不得篡改、隐匿、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同时,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监督制度,督促危险品港口经营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品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撤出危险区域、暂停生产经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恢复作业。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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