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到,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教唆、支持客户从事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
《办法》提到了七种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反复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交易);(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一组账户中的客户之间多次交易的行为;(三)日内频繁提交、撤单,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提交、撤单);(四)日内多次大额提交、撤单,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提交、撤单);(五)上市品种或者合约单日开仓数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每日开仓交易量的行为;(六)采用程序化交易方式发出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单个客户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群体合并计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达到交易所对自营交易、频繁撤单、大额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 (a)单个交易日内某个合约的自营交易笔数达到5笔以上; (b)单个交易日内某个合约的撤单笔数达到500笔以上; (c)单个交易日内某个合约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笔数达到50笔以上。
《办法》还提到,单个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人账户合并后,某一上市产品或合约的开仓交易笔数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日开仓交易笔数的,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实际控制人账户组内客户之间的交易,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单个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人账户合并后,单个交易日内两个以上期货合约或者两个以上期权合约因自行交易、频繁撤单或者大宗撤单等行为达到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将同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为一次异常交易行为。
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方面,《办法》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报告情况;(二)将客户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三)通知会员;(四)安排谈话;(五)限期平仓;(六)限制开仓;(七)强行平仓;(八)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措施。
《办法》规定,异常交易行为导致市场风险显著增加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整交易费用;(二)向特定客户、部分或者全体会员收取申报费等费用;(三)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部分或者全体会员的交易保证金;(四)对不同上市品种、合约、特定客户、部分或者全体会员规定每日开盘交易量;(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在监管责任方面,《办法》提到,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防范其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其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会员发现其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存在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中新社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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