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参保多年,但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是什么原因? 朱女士对此感到困惑。 在向社保部门和前雇主询问具体处理情况后,她最终诉诸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案件当事人朱女士于2021年8月加入某工程项目公司,担任监理工程师。 2022年10月,公司以朱女士违反公司《工程监理部管理制度》、《监理人员工作守则》为由,与朱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朱女士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没有找到工作,她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但系统申请界面显示“本人未失业,不符合申请条件”,于是她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 朱女士到公司询问原因,得知公司在办理辞职时,在公司社保系统中将朱女士社保暂停缴纳的原因选择为“自我离职”。 而且,由于朱女士重新就业,原雇主的保险已被暂停。 加入保险的原因不能更改。
于是,朱女士提起仲裁,请求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损失8496元。 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朱女士被公司解雇,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因公司在社保系统签订的合同终止,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朱女士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公司应赔偿朱女士因失业期间未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考虑到朱女士参保累计年限以及朱女士已失业时间的长短,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朱女士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损失8496元(2360元)。 ×90%×4个月)。
法官分析,失业保险金是指劳动者失业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失业保险金。 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减轻生活压力和心理负担,使他们更好地面对失业带来的挑战。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缴费基数,按时、足额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双方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如实说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受失业的权利。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失业人员名单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法律链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实说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并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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