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私售“飞单”理财产品消费者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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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银行员工私自向消费者销售“飞单”金融产品,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者

季某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为了拓宽吸收资金的渠道,纪某找到银行客户经理赵某,请他帮忙寻找投资者。 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颜某推荐了吉某设立的合伙企业发行的基金。 严某认购总额为150万元。 随后,该基金未能按照约定向颜某支付本金和收益,造成损失。

监管部门经举报核实后发现,某银行两年多来,多名员工违规推销、销售非银行向客户销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金融产品。 行为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严重漏洞。 季某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受到刑事处罚。 严某是季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受害人之一。 严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理由是:首先,根据监管部门的处罚认定,银行对员工日常行为管理的内控措施不严格,存在明显疏漏。 机构内部风险排查和防控措施严重不足,对员工日常履职缺乏有效监督。 和管理。 其不少分支机构长期存在账户经理违反监管规定销售非银行基金产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员工私自销售非银产品带来的风险,但却未能运用有效的内控措施来发现和纠正这些带来巨大风险的违规行为。并违反规定。 谨慎的商业规则,主观过错。

此外,投资人颜某基于对银行客户经理赵某工作状况的信任以及该产品是银行代销的事实而购买了涉案产品。 该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严某最终损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银行的过错程度、颜某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重视以及纪某参与犯罪行为等情况,判令银行赔偿颜某20%的损失。

法官表示,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无需在涉及“飞单”产品的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件细化了金融机构在涉及“飞单”产品的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产品。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销售人员真实身份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地点为金融机构正常工作地点。 此时,金融机构忽视就业、内控薄弱、对消费者购买“飞单”产品管理不严。 因此,金融机构虽然不是非法金融产品的发行者或销售者,但仍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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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防范隐性投资陷阱? 】

向银行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要注意发行主体是银行还是第三方。

目前市场上的金融产品种类繁多,包括理财、信托、基金、期货等,还分为固定收益、股票、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混合型等。随着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产品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产品促销和投资管理阶段纠纷频发。

据悉,2020年至2023年,北京西城法院共受理涉理财纠纷案件310件,涉案金额达15.18亿元以上。 西城法院副院长毕飞表示,涉及财务管理的纠纷主要呈现纠纷类型多元化、涉案当事人众多、纠纷问题相对集中的特点。 诉讼涉及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等,产品类型包括银行理财、信托产品、股票、私募基金、贵金属、期货、外汇等。

那么,消费者该如何防范隐藏的投资陷阱呢? 3月14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院院长杨成龙结合典型案例,提醒金融消费者谨防隐性投资陷阱。

针对上述银行员工销售的“飞单”产品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者的案件,杨成龙提醒,消费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金融产品由银行或第三方出售。 第三方,工作时间到正规场所购买理财产品,注意合同上是否标注有银行代销。 不要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购买非正规金融产品。 如果您遇到“飞令”情况,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同时,杨成龙还提醒,在日常管理中,银行应制定更加完善的业务规范,重点加强内部管理和创新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工作人员更加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强化日常管理。员工职责的履行。 有效监督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内部调查机制,有效管控风险。

切勿相信高回报、低风险等虚假宣传

银行为基金公司提供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推介渠道。 推介会上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项目预期回报率4至5倍等信息。 经推荐,一家贸易公司投资2000万多元。 后者基金投资的矿业项目遭受严重损失,贸易公司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本金、利息损失和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未审慎履行如实公示、告知义务,存在不当公示行为。 按总投资的10%补偿贸易公司200万元以上。

对此,杨成龙提醒,金融机构要履行如实公示、告知义务,宣传金融产品要如实,对夸大其词的要追究责任。 同时,投资者也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宣传材料中异常高收益、超低风险等虚假宣传。

您应该理性认识“金融资产”,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马某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以267万元购买了一只非保本基金,但在赎回时损失了10元。 马某认为,自己不是合格投资者,银行没有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推荐合适的产品。 他起诉银行并要求赔偿他的投资损失。 该行辩称,马云在认购该基金前进行了风险能力评估,结果为A5。 合适的产品是“激进(R5)及以下产品”。 他购买的基金级别为R5,产品风险级别与其风险评估级别一致。 匹配的是,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充分披露了基金的基本特征、产品风险等,而马云过去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具有金融工作背景,熟悉私募股权金融产品。 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自行承担投资和财务损失。 。 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为合格投资者,银行依法履行了风险评估义务,马某的投资损失系产品本身风险造成,驳回其诉讼请求。

杨成龙提醒,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销和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过程中,需要确认投资者是否符合《资管新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履行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适当产品的义务。投资。 投资者的义务,这通常涉及投资者金融资产的识别。

同时,杨成龙也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认识“金融资产”,打破“金融就是理财”的惯性,了解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等,不区分来源存款,从而选择自己的金融资产。 配套金融产品。 同时,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还应注意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填写调查问卷以确认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要虚报资产或收入以期获得高额回报; 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 产品的风险因素和管理人过去的表现; 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合理配置投资组合。 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未核实合格投资者身份而销售金融产品或者向不适当投资者销售产品,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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