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院已受理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天骏益海能源煤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骏益海”)。 )和大有能源。
公告显示,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上诉要求天君怡海赔偿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恢复工程费3.63亿元、补偿性恢复费用3.67亿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调整服务费2.68亿元。 生态服务价值损失产品供给2528.1万元,恢复效果评估费230.4万元,鉴定评估费90万元,律师费308.1万元,以上合计10.3亿元。 同时,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还要求天君宜海源原股东大友能源承担连带责任。
大有能源表示,上诉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不确定。 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或后续利润的影响。
此事起因是,2023年4月,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 被告田俊义海河大友能源。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认为,天君益海自2003年进入海西州木里矿区以来,在巨胡更矿区3号井非法采煤,影响高山草甸土壤、植被、土壤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造成了重大破坏和影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天君益海原是大有能源投资设立的公司。 2020年12月24日,大友能源将天君益海100%股权转让给义马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认为,大友能源转让天君益海前,已明知该矿区为面临着生态环境的全面整治,但天君益海在治理期间,对木里煤矿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了放任态度,并没有按照“谁开发、谁开发”的原则, “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投资开发主体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持续至今,应与投资开发主体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天君乙海。
2023年12月28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23)清28民初第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为“被告天骏益海赔偿原告海西省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15亿元。 ,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驳回原告海阳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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