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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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提起诉讼。 (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向天君益海能源煤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君益海”)、河南大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友”)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简称“公司”)作为被告。 2023年12月28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23)清28民初第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为“1. 被告天骏益海赔偿原告海西省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1512万元。 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2、驳回原告海阳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3月29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高院”)(2024)青民终42号《回复通知书》及海西州生态环境局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院提起上诉,青海省高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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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如下:上诉人(原审原告)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骏益海及其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将一审判决第一项修改为:“天骏益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赔偿海阳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恢复工程费362.795元”。补偿性恢复费用36744.6万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调整服务26841.2万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产品供应2528.1万元,恢复效果评估费230.4万元,鉴定评估费90万元。元,律师费308.1万元,以上合计9万元。” ; 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判决为:“河南大有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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