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该如何操作?——“实股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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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明确一个问题:这个“科技投资”是指只能分红的“干股”,还是工商登记体现的“实名股东”?

如果是“干股”,那么所谓的“技术投资”只需要与公司签署明确的分红协议即可; 但如果是“真实股票”,那么如果你想在不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获得股票,就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比较。 一个复杂的操作。

本文的目的有两个:第一点是澄清“技术投资”的概念;第二点是澄清“技术投资”的概念。 第二点是介绍如何操作以实股为目的的“技术投资”。

一、“科技投资”本质上是劳动力投资

本文所指的“技术股投资”并不是指根据个人专利、配方等知识产权购买股票,而是如上所述,单纯根据个人技能和经验获得公司股票。

为什么说在实践中,“干股”很简单,而“真股”却很复杂? 认为干股不涉及工商注册,只是公司内部利润分配的协议; 虽然实股必须经过工商登记,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投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投资”以货币形式且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是具有完整产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像货币一样作为投资。 然而,其他财产,包括个人智力,不能用作投资,因为它们难以估价且无法转让。 的。 这里所谓的“技术”本质上应该被认定为“劳务”。

这是什么意思? 这意味着,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法人股东、非法人股东法人投资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营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名义、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担保财产等形式出资。”

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看,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无法对上述“技术股权投资”等劳务投资进行登记。

2、合伙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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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行法律不能满足基于个人技能直接持股的要求,但通过一些法律手段也可以实现间接的劳动力/技术投资。

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略诚咨询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即先以劳务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然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公司进行投资。

虽然《公司法》规定不支持劳务投资,但如果我们设立的不是有限公司而是合伙企业,那么劳务投资是允许的。

《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但必须注意的是,此项劳务出资仅适用于普通合伙人,而非有限合伙人。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要想履行合伙事务,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

同时,劳务投入的评估方法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因此,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然后以技术投资的个人作为公司的普通合伙人,以货币投资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有限合伙人。 同时,合伙协议规定普通合伙人独占利润分配权。 然后用这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来投资你想投资的公司。

这样,科技投资人就可以通过这条路径公开享受股东权益。

除了本文介绍的方式外,实践中还有“劳务债权债转股”、“大股东无偿赠与股权”等方式,这些方式采用迂回方式间接实现“劳务投资”或“技术投资”。

未来我们将继续为您介绍一些实用的股权优化、股权设计、股权激励方面的实用技巧,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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