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开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强化风险防控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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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本次修订落实了强监管、防风险的要求,强化了客户、供应商、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的披露要求。对于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公司,需重点披露后续整改情况。同时,优化定期报告结构和内容,减少冗余信息,突出重点内容,根据投资者阅读习惯调整章节布局,删除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披露要求;补充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豁免和暂停的相关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监事、监事会的相关职责进行了调整,股东大会等相关表述也进行了调整。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可设定的处罚金额上限为3万元。调整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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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首先是风险披露。明确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发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的影响、研发投入、战略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影响。二是行业运行信息。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具体披露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技术、行业、业态、模式等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三是非交易时间发布信息。明确,非交易时段内,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外界发布重大信息,但必须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发布相关公告。四是增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等相关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自律监管指引。为完善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拟增加相关规定。根据实际监管情况,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以暂停或者免予披露。

同时,《信息公开办法》还加强了对一些关键事项的监管。如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的准备和审核工作外包给外部机构,存在一定的保密风险。拟完善相关监管要求,明确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准备、审核信息披露文件,监管许可的除外。另一个例子是扩大承诺对象的范围。实践中,涉及公开承诺的事项包括增持、减持、收购兼并、破产重组等,承诺主体范围不仅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关联方,《函件披露办法》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者等提供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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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随着实践发展,近年来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要求。新问题。此次拟对相关规则内容进行优化完善,旨在进一步提高规则的科学性、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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