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拟修订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新增专项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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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记者 赵欣怡

修订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新增“新股估值与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

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修订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并就修订草案征求了行业意见。

证券业协会拟修订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新增专项评价指标插图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此次修订是为了落实证监会对资本市场“1+N”系列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评价,引导保荐机构改进他们的专业标准。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总结评价期间的经验,完善推荐股票业务质量和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二是突出新服务生产力和关键核心技术的引领作用,优化“投行支持高层”。三是压实承销机构定价职责,新增“新股估值和定价能力”专项考核指标”。

证券业协会拟修订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新增专项评价指标插图1

具体来说,完善股票推荐业务质量绩效和尽职评价指标包括四项内容,即:明确推荐项目重大负面事项的扣除标准;提高推荐项目终止审查的扣除标准;完善推荐项目负分行为记录范围及扣分标准;设定扣除总额上限,适当调整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扣除标准。

新增两项标准,优化“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投资银行”指标:一是作为新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在新产业、新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格式和新技术;二是拥有国家认可的核心技术。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的。

新增的“新股估值与定价能力”专项评价指标有两个内容:一是定价能力评价标准,考虑突破情况、发行价格偏离等情况;二是定价能力评价标准,考虑突破情况、发行价格偏差等。第二,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标准,其中考虑估值、盈利预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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