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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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3 日,商务部发布 2019 年第 37 号公告,决定自 2019 年 9 月 6 日起对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公司反倾销税为 244.3%-287.2%,欧盟公司为 30.4%,韩国公司为 12.5%-23.7%。 日本公司为 19.3%-27.0%,泰国公司为 10.6%-28.6%,实施期为 5 年。2023 年 4 月,商务部发布 2023 年第 15 号公告,决定泰国 Co., Ltd. 将继承苯酚反倾销措施中适用于 PTT Co., Ltd. 的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商务部 2021 年第 3 号公告,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先前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将在同一时期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欧盟在该日期之后发起的新贸易救济调查和审查将不再将英国视为欧盟成员国。

2024 年 6 月 19 日,商务部收到了包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在内的 9 个申请人和代表国内苯酚行业提交的 3 个支持申请人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限结束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若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及泰国之进口苯酚在中国之倾销可能持续或再次发生,对中国产业之损害可能持续或再次发生,并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之进口苯酚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没有就适用于源自英国的进口苯酚的反倾销措施提交期末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审查了申请人的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的相关信息、被调查产品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的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损伤持续或复发的可能性和相关证据。现有证据显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行业和行业代表性的要求,有资格代表中国苯酚行业进行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和初步证据符合立案进行最终审查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末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期末审核期间,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7号公告和2023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应税产品范围和税率,继续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反倾销措施调查。自 2024 年 9 月 6 日起,适用于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苯酚的反倾销措施将到期。

向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INEOS Inc. 287.2%。

(英力士有限责任公司)

2. 美国 Lanco LLC 244.3%。

(蓝立方有限责任公司)

3. 其他美国公司 287.2%。

欧盟公司:

所有欧盟公司为 30.4%

韩国公司:

1. 锦湖 P&B Co., Ltd. 12.5%。

(KUMHO P&B , INC.)

2. LG 化学有限公司 12.6%

(LG 化学有限公司)

3. 其他韩国公司 23.7%。

日本公司:

1. 三井化学有限公司 19.3%。

( , Inc.)

2. 其他日本公司 27.0%。

泰国公司:

1. 泰国 Petro Co., Ltd. 10.6%。

(PTT)

2. 其他泰国公司 28.6%。

2. 审查和调查期

本次审查的倾销调查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工伤调查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3. 审查调查商品的范围

被审查产品的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37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的名称: 苯酚

英文名称:

化学式:

化学结构: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插图

产品描述: 苯酚常温下通常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结晶,溶于醇、醚、氯仿、甘油、二硫化碳,常温下微溶于水,几乎不溶于石油醚,腐蚀性强,易燃。

主要用途: 苯酚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也可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广泛用于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

此商品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

四、审核内容

本次审查调查的内容是终止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持续或再次发生。

5. 注册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人可自本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与反倾销期末复审调查。参与调查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参加调查登记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被调查产品出口或者输入中国的数量和数量、生产和销售的类似产品的数量和数量以及相关信息。《登记参与调查参考格式》可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人,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平台”()提交电子版,并按商务部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电子版和书面版应内容相同,格式相同。

本公告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6. 公开资料

有兴趣的人士可以在商务部网站或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的子网站上下载、阅读、转录和复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非保密副本,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共信息资料室(电话: -10-).在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透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的公开资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资料室查阅、查阅、抄录、复制案件的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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