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权利取得、行使与限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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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表被保险人行使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发生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取得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金额以其取得的保险赔偿额为限,向第三者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金额的,应当偿还。航险代位求偿权取得的时间是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对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计算。因此,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日期,即为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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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李先生为一批需要空运的货物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航空保险。2019年10月1日,由于机场工作人员在维护飞机时出现疏忽,未能及时消除飞机故障,导致飞行事故,导致李先生损失。2019年10月2日,李先生向航空公司提起索赔。航空公司于当天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机场承担赔偿责任。机场辩称保险公司当时并未取得代位求偿权。航空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李先生支付了赔偿款,随后于2022年10月15日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机场承担赔偿责任。机场辩称该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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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

本团队认为,第一次对保险公司的诉讼在起诉时实际上并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因为虽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也向保险人提出了索赔,但是保险人并没有立即对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求偿权;第二次对保险公司的诉讼并不是从保险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而是从获得代位求偿权即支付保险赔款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才刚刚开始,应该到2022年10月30日就到期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还在诉讼时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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