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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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补充合同的订立和成立

华安学生及儿童补充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补充保险”)是在华安学生及儿童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基础上附加的附加险。本补充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批注表组成。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符合有效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成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续保的不受六十日限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所产生的按照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按下表所列比例分档累进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覆盖率

100元至1000元(含)部分,收取50%

1,000元至5,000元(含)部分,为6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按70%征收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按80%征收

3万元以上部分90%

(2)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结束时仍未完成治疗,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时止,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九十日。

(三)本附加保险实行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被保险人应提供注明支付比例及金额的医疗费用凭证原件或其复印件,并在原件或其复印件上加盖支付单位财务印章,向保险人申请支付医疗保险金。但保险人支付的医疗保险金和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发生的按照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疾病的门诊保险金之和达到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补充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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