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印发房地产措施通知,多渠道扩大住房消费,涉及购房补贴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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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扩大住房消费:落实购房补贴、契税补贴

文件提出,结合当地实际,对2025年6月30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低于当地成本控制价)的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且子女均未成年的家庭,给予每户2万元的购房补贴。城市房交会期间开展政策解读宣传,并采取发放住房消费券等措施,更好满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中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批量购买商品住房,团购价格不纳入城市商品住宅价格监测范围。

实行购买住宅契税补贴。市房交会期间,对购房者在参加交易会的单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以政府平台公司方式网上签约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新建商品住房),市财政按其缴纳的契税额全额给予补贴。

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买受人购买邵阳市市区新建商品住宅物业(该住宅物业网签价不低于市区成本控制价,下同)且五年内未出售、转让,签订商品住宅买卖网络合同,并在三个月内足额结清交易契税的,市财政部门对其给予已缴纳契税50%的契税补贴。买受人应当自网签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凭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办理契税补贴申请,否则不予补贴。

支持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创业。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对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不含车位)用于创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不动产证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当地市、县(市)财政部门按其交易缴纳契税的50%发放非住宅商品房创业补贴。

优化公积金政策:父母可提取公积金为子女买房

文件提出,推动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商业银行存量住房抵押贷款转为“商”“公”组合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继续鼓励已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回邵阳购房,放宽已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条件,取消配偶至少一方须具有邵阳市户籍的限制;取消所购住房须为本市首套住房的限制;取消申请人须在工作所在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含配偶)用于支付首付(不再限于首套住房);允许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其子女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

文件明确,缴费员工家庭最高可获得贷款额度为60万元;对邵阳市高层次人才及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三个子女的缴费员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可获得贷款额度为80万元。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开发项目,在开发商提供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发放贷款。毕业后3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且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可在其按公积金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3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套数判定标准。对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家庭住房套数以本市住房登记查询信息为准。

加大金融支持:降低现房项目首付比例、增加开发贷款额度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按家庭为单位,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15%,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5%;取消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具体利率水平,对信用良好的客户给予系统内最大利率优惠。

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时,如其在所属县市内无自有住房,一经申请,视为首套住房,享受“认房不认贷”政策。

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信贷政策,尽量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利率,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实际,对存量开发贷款和新增开发贷款给予一定幅度的贴息。

(三)对现房销售项目给予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争取系统内现房销售项目最优支持政策,增加现房销售项目开发贷款额度,延长开发贷款期限,降低开发贷款利率。

鼓励开展现房销售试点

对于房屋预售,2024年8月1日前已出让土地的,按照《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执行;2024年8月1日后至2024年9月1日前已出让土地的,按照《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7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发布)执行;2024年9月1日起新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时未明确预售条件的,充分鼓励实施现房销售。

同时,落实即买即售房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和地价支付方式。实施即买即售房的项目,土地挂牌时须符合土地净出让条件,土地红线外的道路、电力、燃气、供排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必须保证项目开工建设。土地出让时,项目需缴纳出让挂牌价30%的土地拍卖保证金;土地出让总价款在1亿元以下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首付50%地价款,剩余余额可在6个月内支付。

合理确定地块内商业用地面积。在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开发商可在规划条件规定的商住比例上限范围内自行确定商住比例。对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项目,支持将“商业”调整为“住宅”。

预售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可缓缴至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止,存量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可缓缴至办理新的商品房销售登记证书时止。

对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现成商品房,依法依规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产生的增量税收返还,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风险,制定如下措施。

1.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推动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商业银行存量住房抵押贷款转为“商”“公”组合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继续鼓励已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回邵阳购房,放宽已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条件,取消配偶至少一方须具有邵阳市户籍的限制;取消所购住房须为本市首套住房的限制;取消申请人须在工作所在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房地产开发商抵押贷款项目下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包括配偶)用于支付首付(不再限于首套住房)。

(四)允许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其子女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1)缴费员工家庭最高可获得贷款额60万元;邵阳市高层次人才及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三个子女的缴费员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高可获得贷款额80万元。

(二)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开发项目,自开发商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发放贷款。

(三)对毕业后三年内在我市就业、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在按公积金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3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家庭住房套数以在我市住房登记查询信息为准。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

(一)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信贷政策,尽量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利率,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实际,对存量开发贷款和新增开发贷款给予一定幅度的贴息。

(二)对现房销售项目的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争取系统内现房销售项目最优支持政策,增加现房销售项目开发贷款额度,延长开发贷款期限,降低开发贷款利率。

四、调整优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家庭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15%,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5%,取消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具体利率水平,对信用良好的客户提供系统内最大利率优惠。

(二)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居民家庭在邵阳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时,如其在所属县市内无自有住房,一经认定为其首套住房,享受“认房不贷”政策。

五、合理优化企业纳税方式

(1)未纳入容量计算的地下停车位、人防工程等金额,在分配土地出让金时不予计算。

(二)对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本市重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特殊困难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本金和滞纳金可以分别缴纳,未缴税款本金延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为3个月。本金全部缴纳后,不再计算新的滞纳金,延期缴纳滞纳金的期限最长为1年。

(三)对城镇住宅、商服等房地产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项目土地评估报告基准价基础上,明确不同用途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生成同比增幅地价,为企业计缴相关税费提供依据。

六、多渠道扩大住房消费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2025年6月30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低于当地成本控制价)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三孩家庭且子女均未成年的,给予每户2万元购房补贴。城市房交会期间开展政策解读宣传,并采取发放住房消费券等措施,更好满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中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批量购买商品住房,团购价格不纳入城市商品住宅价格监测范围。

七、落实个人住房契税补贴政策

(一)城市住房交易会期间,对购房者在参展单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保障性住房交付项目政府平台公司以网上签约方式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市财政按其缴纳的印花税数额全额给予补贴。

(二)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买受人在邵阳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物业(该住宅物业网签价不低于市区成本控制价,下同)且五年内未出售、转让,签订商品住宅买卖网签合同,并在三个月内足额结清交易契税的,市财政部门对其给予已缴纳契税50%的契税补贴。买受人应自网签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凭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申请办理契税补贴,否则不予补贴。

8.支持创业者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对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不含车位)用于创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不动产证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当地市、县(市)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交易印花税额的50%发放非住宅商品房创业补贴。

九、保障农村居民在城镇购买住房的权益

农村居民进城买房,可按本人意愿转户口,享受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原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权属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不变。进城买房转户口后出生的子女,按政策规定享受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取得公务员资格的个人除外)。

10.降低公寓住房使用成本

居住在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公寓中的居民,经水电煤气供应部门上门抄表后,凭房屋权属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证件,申请执行城镇居民水电煤气价格标准。不具备商业经营条件、实际用于居住的店铺、背街小店,经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照公寓执行城镇居民水电煤气价格标准。

11.鼓励开展现房销售试点

湖南邵阳:印发房地产措施通知,多渠道扩大住房消费,涉及购房补贴等方面插图

(一)房屋预售。2024年8月1日前已出让土地,执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2024年8月1日后至2024年9月1日前已出让土地,执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7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发布);2024年9月1日起新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时未明确预售条件的,充分鼓励实施现房销售。

(二)落实即售即建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条件,优化地价支付方式。实施即售即建商品房的项目,土地挂牌时须符合土地净出让条件,土地红线外的道路、电力、燃气、供排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必须保证项目开工建设。土地出让时,项目需缴纳出让挂牌价30%的土地拍卖保证金;土地出让总价款在1亿元以下的,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首付50%地价款,剩余余额可在6个月内支付。

(三)合理确定地块内商业用地面积。对实施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在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开发商可在规划条件规定的商住比例上限范围内自行确定商住比例。对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项目,支持将“商业”调整为“住宅”。

(四)预售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可以缓至取得预售许可证时缴纳;存量商品房销售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可以缓至取得新的商品房销售登记证书时缴纳。

(五)对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现成商品房,依法依规执行税费优惠政策。项目开发单位取得的增量退税,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12.优化营商环境

(一)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即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建设手续。销售现房的项目,在付清已开发地块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领取相应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鼓励商品房开发商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但不作为初步设计审查等建设审批的前置条件。相关职能部门可自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不齐全的审批手续。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自验收至竣工不超过12个工作日,施工许可办理自验收至竣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相关部门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管、消防、人防、规划、城建档案等验收手续时要做好前端服务。项目竣工后,各部门应自收到企业验收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验收、人防、规划、城建档案等验收意见(或验收报告等)。

13.支持高质量住宅建设

完善出让地块周边配套设施,因地制宜支持开发低密度、高品质住宅产品。按照“绿色、耐久、配套、适龄、智能、人文”的要求,推进土地出让“竞争地价、竞争品质”试点示范。在不低于基准地价70%的条件下,适当降低土地出让底价,重点布局稀缺、优质、配套完善的地块,引导房地产企业建设一批高品质改善性住房。将优质住宅项目纳入金融支持范围,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降低信贷融资成本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程序优化项目未开发部分规划设计方案,提升项目品质。支持公共配套设施齐全集中布局,优化推广建筑体量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架空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公共设施、绿化平台、开放式公共活动平台(首层绿化平台面积按20%折算计入建设项目绿化率和绿化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提高居民幸福指数。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在居住区内合理规划建设风雨连廊、公共架空层、室外休息活动场所、社区食堂、公共接待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增加更多可变空间,满足业主美好生活需求。出具规划条件时,应为后续建设规划预留一定灵活性。

14.优化支持地下车库(位)去库存

(一)根据不同区位、不同住房产品调整优化商品房项目停车位规划比例,新建房地产项目(含已移交尚未开工的开发项目)停车位规划比例下限为1:0.8。

(二)优化居住区地下车库(车位)登记方式。除单独出售的地下停车位外,与商品房一同出售的其他地下车库(车位)不再征收物业维修基金,其维修管理纳入相应地上建筑物管理。办理不动产登记后,车库(车位)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

(三)出台城市停车管理办法,规范停车管理。加强道路停车位管理,实行“一路一策”,灵活设置不同时段停车位,整顿和处罚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乱停放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域侵占停车位的“僵尸车”等违法行为。

15.盘活存量房地产土地

鼓励企业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使用;支持企业依法出让,对无法继续开发的土地,与各级政府协商收回或置换,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基金、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方式推进项目建设;如果企业使用现有土地作为资本(股票)或介绍投资者共同建立一家新公司,在市政或县(城市)政府的批准后,市政或县(城市)自然资源部可以签署一项补充协议,以更改转移合同,或者签署新的转让合同,以使用新的转移合同,并以新的方式使用新的转移合同,并将其作为新的待遇,并将其作为陆地的开发,并签署了新的待遇,以及新合同将时间签署为基准,并重新计算土地使用期,而无需扣除原始的土地空闲期。

16.激活商业住房的库存

(i)支持使用相关资金,例如公益资金的赞赏收入,以购买适当的住房来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和负担得起的住房。拥有的企业用于分配和出售经济适用房以偿还土地转让欠款,并支付新赢得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土地转让价格。

(ii)在投资金额少于25%的项目中进行支持,可以在投资金额达到法定条件后进行预先注册。

(iii)对房地产土地实施“带有承诺的转让”政策,并促进涵盖包括房地产在内的所有类型的房地产的跨银行“转让”业务。

(iv)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当地国有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新的”住房业务,并参与“新老”业务的个人将享受各种规定的税收和费用优先政策。

17.调整拆除和安置方法

在购买者签署与住房凭证的在线合同后,房地产公司接受了住房凭证,可以根据付款节点兑换购买者的住房凭证,在住房和建筑部门的付款节点上,将其保存在供您使用的房地产公司中。他们坚持支付土地欠款和定居后新赢得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土地转移价格。

18.积极满足房地产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根据房地产和财务监管部门的“白色清单”条件,改善房地产融资的协调机制。满足临时在开发和建设方面暂时遇到困难的项目的盟友,但基本上可以平衡贷款,削减贷款,削减贷款或抑制贷款的系统,建立一个负面列表,以分配特殊的居民资金,以支付“白色列表”的资金,以提供“白人居民的资金”。贷款提供了支持“保证交货”项目和现成的销售项目的贷款;对于支持其他开发项目的贷款,以不少于1:0.5的比率提供存款转让支持。

19.促进保证住房项目的降低风险和处置

关于接受保证住房项目的指南,以解决获得证书的困难问题,以支持国有的企业或政府平台公司参与获得资产的收购和公平性,以保证住房项目,以允许在不发达的土地上获得较低的案件,但可以通过较低的案件进行报价。为了建设保证的住房项目,筹集资金超过2年。

20.鼓励房地产开发商捐款以建造公共福利设施,例如市政道路,幼儿园,小学和中学

在批准市或县(城市)政府的批准下,开发商不需要根据土地转让合同构建的项目,将由城市基础设施的捐赠项目的财务评估金额的50%补贴。 ,2024年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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