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住房检查、维护和保险提供资金支持的住房养老金制度至关重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尹飞在《中国建设报》撰文指出,与普通商品房相比,住房的生命周期相对较长,在此过程中,为保证住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可避免地需要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修缮、更换、重建等费用支出,这类费用可以称为“住房养老”。
对于住房养老,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研究院院长于小芬通过《建筑杂志》提出了三点观点:
第一,住房养老制度是国家为保障住房安全而做出的基本制度保障。虽然我国在推进住房商品化时,已经建立了购房者按建设成本的5-8%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的制度,住房维修基金制度在保障社区公共区域日常维修、电梯等设施更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数量十分有限,难以满足城镇住房安全维护和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需要。
因此,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建立住房养老保险,城市政府通过地方财政补贴、土地出让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原有公有住房出售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建立稳定的资金池,用于存量住房安全检测、安全管理、维修更新补贴等,减轻未来存量住房积累和支出压力,缓解居民后顾之忧。
第二,政府设立类似的住房养老金并非我国独有,一些国家也有类似制度,如韩国政府通过彩票、政府土地出售收入、部分房地产税及房地产交易税等方式,筹集了相当数量的住房资金用于紧急住房安全管理和更新补贴。
第三,建立住房养老金制度是一项长期制度,国家正在根据各地试点经验,研究如何统筹协调各项与住房相关的财政补贴。
尹飞表示,目前制度设计中涉及的住房养老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差别化建筑形式的住房。此类费用传统上主要通过两个渠道解决:一是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费用;二是保修期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业负担由业主承担的原则,由房屋所有人承担费用。差别化建筑中,对于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费用;对于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对于差别化建筑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由于涉及业主众多,其征收、使用和管理也应由业主共同进行,因此需要建立维修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均对业主筹集维修资金的相关制度作出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也相继出台规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系统规范。
尹飞指出,此次建立的住房养老制度主要使用公共资金,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目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来源于公共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不增加个人负担、不减少个人权益”的原则,探索筹集资金的渠道。因此,此次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会增加业主负担。
上海房地产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闫荣通过《建筑杂志》表示,公共账户针对的是公共部分带来的公共安全问题,资金来源自然要由公共部门筹集,主要来源包括城市土地出让收入,体现了“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的原则,此外还可以来自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等财政资金。因此,目前研究建立公共账户,并不要求老百姓直接缴纳。当然,在管理模式上,公共账户要统筹管理,与个人账户有所不同。因此,探索建立住房养老制度、政府设立公共账户,是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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