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下打新规则迎变化,10 月 1 日起实施,配套修改及完善内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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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就《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向证券行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新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记者了解,中国证券业协会此举是为了落实新“国九条”和“科创板八条”的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进行配套修改,同步调整优化科创板新股市值配售等制度安排。同时,为进一步提升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质量和效率,在规则修改过程中,也学习吸收了规则发布实施后总结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完善了网下投资者的登记条件、报价行为管理、违规处理等流程。

此前,为配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面实施,进一步加强场外投资者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实施了包括《场外投资者管理规则》在内的一揽子场外投资者自律管理规则,为场外投资者自律管理提供依据和具体指导。

《修改决定》对《场外投资者管理规则》作出修改,涉及30条,其中修改22处、新增6处、删除2处。

其中,新规强化了场外投资者的专业要求。明确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以下简称“IPO证券”)新薪酬考核机制,设置IPO风险业绩考核指标,对报价的客观性、审慎性进行回溯性验证。相关指标或验证结果应当纳入研究者和投资决策者业绩报酬的延期支付或返还机制。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一般机构和专门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个人,均可申请注册成为场外投资者。

同时,进一步优化网下投资者登记条件,强化对网下投资者诚信约束和持续经营要求。《修改决定》增加了网下投资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行为名单,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未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登记要求。

《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和规定了要求场外投资者应当独立开展场外询价与申购业务;不得在询价结束前向其他投资者披露估值定价方法和协议报价;审慎、合理使用主承销商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就场外询价与配售业务作出可能对场外发行订单造成不利影响或后果的虚假或不当言论;不得接受其他场外投资者的委托,代为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场外询价与申购业务等行为规范。

为保障网下投资者能够独立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配售业务,新规还完善了对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新增:“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配售业务中,不得接受网下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撰写报价依据、代为报价、代为申购。”

此外,《修改决定》加强了线下投资者信息及相关数据、资料的保护和管理,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泄漏线下投资者信息及相关数据、资料,并明确了协会提供查询服务的具体情形,规范线下投资者信息查询工作。

《修改决定》还完善了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对故意隐瞒重大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网下投资者登记的申请人,将予以驳回或者不予登记,并限制其一年内再次提交申请。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对违规者的震慑,优化违规处理措施,将对频繁高报价的机构实行严格的资质限制。

同时,完善线下问询配售业务自律检查调查方式。在监管趋严背景下,协会贯彻落实从边到边、从上到下的强监管要求,通过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优化检查调查方式,持续维护线下发行秩序。明确要求自律管理对象应提供的与检查事项相关的制度、文件和资料包括相关财务账目;将发问函或直接问询的对象范围扩大至自律管理对象的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工作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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