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那些事儿,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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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索赔?

今天,我们来谈谈

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险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可见,缴纳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有相关约定。投保单上会显示费用确认时间、保单生成时间、保单打印时间、保险期间等。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如果发生酒驾、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度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之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3、机动车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付吗?第三者商业险赔付吗?

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被盗、被抢、被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盗窃、抢劫、抢夺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盗窃、抢劫、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盗窃、抢劫、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仅限于先行赔付救援费用,不承担先行赔付财产损失),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方商业保险可能会拒绝赔付。

4、如果有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会赔吗?第三者商业险会赔吗?

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涉嫌违法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方商业保险可能会拒绝赔付。

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受害人可以向谁索赔?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责任的,由承保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仍不足部分或者该机动车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关系人、被关联人、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承保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等请求赔偿。

6、发生事故后,交强险可以赔偿司机或者乘客吗?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驾驶员或乘客以外的第三人(即车外人员)。驾驶员或乘客的损失应从不同角度进行赔偿,由其他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实际使用人、关联人)和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如果同时购买了座位险,可以要求座位险赔偿(保险公司同意的,可以一并处理;否则,应作为保险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经投保人许可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给投保人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机动车内人员的除外。

7、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保险过期),车主会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强制交通保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被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未投保交强险(或逾期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且加害人与投保义务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即车辆所有人或车辆实际管理人)是否需要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保险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保险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保险公司拒绝、拖延承保交强险,或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具有经营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发生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且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该如何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损失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的,各保险公司应当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过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当事人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和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与挂车联结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等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且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当事人请求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对超过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向被保险人、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加害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如果同一事故造成多人受伤,部分受害人可以先提起诉讼吗?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多名受害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该解释解决了各受害人应获赔偿的损失比例问题,但对于部分未起诉的受害人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未起诉的受害人的损失无法确定,法院也就无法确定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进而确定赔偿数额。

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如:建议受害人先协商交强险赔偿比例;等待各受害人完成医疗救治后再一并起诉;由法官行使解释权,告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及时起诉,并在开庭前加入案件合并审理。若其不起诉,则视为其与其他受害人同时放弃按比例获得赔偿的权利,责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诉受害人的损失,其他受害人仍可通过单独诉讼获得赔偿。

12、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请求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因车辆改装或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大,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增大,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确定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保全吗?

不可以。交强险的功能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其中,人身伤害保险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因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害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立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需要赔偿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其剩余金额,由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少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具体由机动车承担1%-10%的赔偿比例,根据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过错程度等确定。

1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会支持赔偿折旧损失吗?

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新车在售或在途受损,可以依据车损评估结果主张合理损失,但对于一般车辆的“折旧损失”能否予以支持存在较大争议,不同地区法院的判断标准也有所不同。

17. 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又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该怎么办?

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或者机动车当事人先行执行。先行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迫需要,责令义务人先行履行未来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寻求抚养费、抚养费、子女抚养费、养老金或者医疗费;

(2)谋取劳动报酬;

(三)情况紧急,需要先行执行的。

18、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支付期限,对方不按照约定支付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确认后受害人可以依据司法确认裁定、判决或者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交警部门确认,当事人担心对方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简化民事诉讼程序试点改革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殊程序,是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根据双方申请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的非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免费乘坐非营运车辆,乘客受伤,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吗?

这是善意搭车,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顺风车乘客损害的,应当由机动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由社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可以要求赔偿吗?

实践中,受害人购买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报销的医疗费用以及已经收到的赔偿金一般不用于冲减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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