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介机构服务,禁止地方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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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对接点,对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因此,上市公司数量被视为衡量一地经济活力和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为此,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和高额奖励,推动企业上市,奖励金额从数百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甚至直接将中介机构纳入奖励范围。

但争夺奖励金额的行为,可能扭曲市场。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高奖励而迁址,而不是基于成本或市场优化做出决策;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在奖励诱惑下“创造条件”上市;还有一些短期内不需要上市的企业在各方推动下加入IPO队伍,挤占上市资源。《规定》禁止此类奖励,有助于市场回归效率逻辑,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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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以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奖励”只是地方奖励政策的一部分。在企业上市前的辅导期、地方证监局受理、地方股权市场上市等各个环节,地方政府都细化了奖励政策,奖励对象不仅限于企业和中介机构,还包括创投机构。例如,某直辖市规定,企业向地方证监局申请上市辅导,可获得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材料被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可获得200万元的奖励;东部某城市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中介机构收费50%的补贴;西部某省会城市,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其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10%的部分,最高可奖励200万元。

企业上市后,“看得见的手”依然可见。一些地方政府对迁入本地的上市公司直接给予奖励,对上市后的再融资、重组、并购也有相应的奖励。有的地方甚至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问题纳入政府管理范围,以保障本地上市公司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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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不同的激励政策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上市企业与非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将政府激励与发行上市结果脱钩是重要的一步,但由于上市资源的稀缺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非中心城市,这种竞争不会轻易停止。很多激励措施并不直接与上市结果挂钩,但仍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笔者建议《规定》不仅要严把上市“入场门”,更要覆盖上市前后全链条,更有效地杜绝可能出现的规避行为。

总之,规范中介机构服务,避免地方政府对上市结果进行奖励,有利于构建公平健康的资本市场环境。但要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确保政策覆盖上市全过程,避免各种可能出现的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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