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坯房出租后装修配件归谁所有?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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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那些被拆除的“装饰品”归谁所有?

2021年6月,赵女士将一套300多平米的毛坯房出租给西岳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4年,西岳公司将该房屋整体装修,用于经营月子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若违约,承租人须保留所有装修配置。

一年后,禧悦公司撤走,将房屋内的装修及物品留给租客和合公司使用。赵女士同意将房屋租给和合公司,但未与禧悦公司办理交接手续。2023年7月,和合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并拆除了中央空调、热水器、内置射灯、插座、门锁、开关面板等设施。

赵女士到达现场时发现和合公司已经搬离,双方因租金、违约金、装修损失等发生纠纷,赵女士将和合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装修损失66130元、租金及违约金47000元。

对此,和合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禧悦公司是关联公司;房屋购买的中央空调、热水器、筒灯、射灯、开关面板等均为禧悦公司留给我们的,这些物品理应属于我公司所有,我们不同意返还,更不同意赔偿。

【庭审】

“维持现状”是不是意味着维持现状不变?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时,应当维持现状;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时,应当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离开全部装修配置。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解释上述合同条款

“装修配置”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方案,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一定程度上与房屋密不可分,“装修配置”很难扩大解释为包括可拆卸的家具和家用电器。

从行为性质及目的判断,承租人将涉案房屋出租为毛坯房,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增添了家具、家电,赵女士同意熙悦公司在退租时将房屋按原状使用,此举能够同时满足赵女士租房需要和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从交易惯例来看,租户在搬出时可以带走自己的家具、电器等可与房屋装修分离的设施设备,因此禧悦公司将空调、热水器等电器留给和合公司使用亦属合理。

法院认定,禧悦公司解除租赁时留下的装修配置不应包括空调、热水器等家电设备,而应包括射灯、插座、开关面板等装修材料,和合公司拆除射灯、插座等装修材料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损失。

合同期间,和合公司还拖欠支付租金,最终法院判决和合公司赔偿赵女士装修损失6000元、违约金2.2万元。

和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声明】

毛坯房出租后装修配件归谁所有?法院判决来了插图

无法与装修分离的设备在租约终止时不能带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改善或者增设其他物件。

装修装饰分为两种,一种是附着在房屋上的装修装饰,这种装修装饰是与房屋融为一体的,无法拆除,否则会造成损坏,拆除成本会很高,比如地砖、天花板、墙面的油漆等,由于无法拆除,或者拆除成本很高,为了充分发挥装修装饰的使用价值,出租人在租赁期结束时可以取得装修装饰的所有权。

二是那些没有和房屋完全融为一体的装修,是可以分离拆除的,比如已经安装好的空调、电梯、热水器等,其所有权仍然属于承租人;承租人退出租赁时,可以拆除拿回。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解除合同时保持原状”、“保留全部装修配置”等合同条款的理解。法院认为,家具、家电等可以与装修分离的物品,不应理解为“装修配置”,承租人在解除合同后可以带走;但开关面板等不能与装修分离的设备,应理解为“装修配置”,承租人不能带走。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承租人出于经营或居住需要,通常会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在此,法官提醒:装修前承租人一定要与出租人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在租赁合同中充分体现双方意思表示,在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装修的范围、种类、数量等,并约定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装修物品的归属或折让,避免纠纷。

文/马玉婷、曲叶娟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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