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公告完善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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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彩票中奖视为偶然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此前关于对不超过1万元的彩票中奖金额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公告明确,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场比赛中在同一时间段内所获得的所有奖金作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比赛、篮球比赛、冠军赛和冠亚军比赛设置,以每张彩票所涉及的比赛中最新的比赛号码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者为同一时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型游戏以同一场比赛的奖金作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的奖金作为一次中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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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明确,彩票代理机构、销售网点兑换计算机彩票时,中奖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应当登记中奖者实名信息和奖金兑奖信息,中奖者应当积极配合登记工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个人一次性机彩中奖金额在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以上的人员办理免税申报,为个人一次性机彩、刮刮乐中奖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人员办理纳税申报。彩票发行机构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彩票中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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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告并不是什么新的税收政策,而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税收操作范围,以便更好地落实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公告是在现有彩票个人所得税政策基础上,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强信息共享,规范纳税管理,避免税收流失,确保公平合理。”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说。

人民日报(2024年8月17日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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