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也联系了中科院,对于培训机构招牌上出现“中科院”字样,一名值班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做过调查,但中科院在全国包括南京都有多家分支机构,围绕青少年科普开展一些科技馆共建很正常,光电子也是孩子们感兴趣的学科。中科院愿意和一些基层组织、单位开展共建,但这种共建不带功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资本仅203万元
市监察局:归科技局管辖;科技局:无执法权
天眼查显示,江苏南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注册资本1亿元,但实缴资本仅为203.98万元。
该公司近期已多次更换领导人及投资者,现任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静宇。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培训,而仅有中小学课后托管服务、自学场地服务和科普服务,而且这三项也是去年8月才新增的。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为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对从事非学科类多种业务的培训机构,地方政府应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和相关协调部门,机构应同时满足所涉及各类业务的审批标准。坚持“先证后照”原则,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凭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并核发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此外,《意见》还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在提供培训服务前,应当公示相关收费信息,并向学员家长说明。一次性培训费用不得超过3个月或者60课时,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在培训开始前1个月前提前收取费用。显然,这家公司也涉嫌违规收费。
就此事,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称,他们已经将南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但这家机构其实是从事科技培训的,按照相关分工,科技培训机构归区科技局管辖,此事的处理主体应该是科技局。
对此,江宁区科技局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分工,科技类课外培训机构由科技局负责管辖,但科技局面临无执法权的尴尬,加之这家机构工商营业执照上没有培训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以超出经营范围进行查处。据了解,双方将就此事的查处进行进一步协商协调。
最高法院:“常规营销”、“卷款潜逃”等
运营者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近年来,包括金宝贝、在内的多家知名机构相继“跑路”,在妈妈圈引发“地震”。不少家长四处奔走维权却无果,不少机构老师、工作人员还面临讨要工资却无果的境地。维权路上,案情复杂、维权成本过高、公司套路多,加上幕后暗藏的“专业关店”和“专业欠债人”,让家长的维权之路“艰难险阻”。
北京观韬中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诗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预付式消费模式本身就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商家钻空子。消费者一次性充值大量资金后,一方面后期追责时可能联系不上商家,另一方面在诉讼时又可能被现行法律规定中的有限责任所阻拦,风险较大。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套路营销”“卷款潜逃”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虚构、夸大商品质量、功能、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预付消费的;以虚假折扣、降价、比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预付消费的;收取预付货款后终止运营、不按照约定兑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恶意规避消费者退款申请等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就构成欺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张敏表示,以健身房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其适用前提是,健身房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因市场竞争问题而破产,而是从一开始就以欺骗的方式经营,等待合适的机会卷款跑路。
北京信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晓波表示,健身房、理发店、培训机构等经营主体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意味着与消费者建立了消费前合同关系,消费者已履行了预付价款的义务,而经营者尚未完成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经营者在未完成服务义务前停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将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退还给消费者。此时经营者携款潜逃,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客观上存在恶意逃避退款,当然构成欺诈,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表示,惩罚性赔偿责任源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数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淑丽表示,消费者购买的是服务,可以向提供服务的主体(如健身房经营主体、培训机构等)请求赔偿;购买的是产品,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如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如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请求赔偿。
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铁蛟表示,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直接参与欺诈的经营者承担,比如收取预付款后携款潜逃的健身房、培训机构等。若找不到商家,场地出租人无法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场地出租人承担退还剩余预付款本金及利息等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场场地租赁经营者向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未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恶意逃避消费者退款请求,场地出租人不能提供商场场地租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人承担返还剩余预付款本金及利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谢勇指出,针对“恶意逃债”,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退款;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未及时清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债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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