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防止地方干预经济纠纷,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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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和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督导、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制度,依法查处以权谋私、非法拘禁、酷刑等犯罪行为。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这两项权利的保障,对于增强公民安全感至关重要。

侵犯这两项权利的表现形式比较明显,包括执法司法机关以权谋私,非法拘禁,酷刑折磨,对公民和市场主体的财产任意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非法拘禁、酷刑等现象在减少但并没有消失,这既有相关部门执法不严的问题,也有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和完善的问题。

例如,有法律界人士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认为这一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引发酷刑或变相酷刑。与刑事拘留后关进看守所相比,办案人员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变相使用”或“故意使用”时,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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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与侵犯财产权密切相关,这应当是《决定》坚持人身权与财产权并重的重要原因。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必须遵循程序合法原则和适当性原则。就程序合法原则而言,查封财产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和目的,无论是哪个部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程序的查封都是违法的。违反程序的查封是完全违法的。

对于后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及时审查,经核实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冻、返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这体现了适度原则,不适当的扣押等行为,会给民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如果扣押等行为夹杂着地方诉求,带来的危害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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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护、完善制度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更有效的避免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决定》指出,要完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全过程和司法公正在有效制约和监督下运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规定》,这不仅是检察制度的一项规定,也是检察机关法制实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规定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有借鉴意义,在监督制约方面,检察机关的职权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总之,依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法治的重要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是人民群众的期盼。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危害和症结,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严格追究相关侵权行为的责任和党纪政纪乃至刑事处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显性和隐性滋生土壤,进一步强化公民法制意识,形成自我保护的“铠甲”。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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